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文书是人类意思表示保存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传达人与人间交往的重要工具。“伪造文书”之行为,由于侵害社会法益,影响公共信用与交易安全,普遍地被认定是一种犯罪行为,各国无不以刑罚来制裁此等违反社会法益之行为。本文以“伪造文书罪责之研究”为研究课题,主要是希望透过对这类犯罪的研究,能对伪造文书罪的复杂性予以系统化,并尝试提出创新性的意见以期能填补我国刑法在伪造文书领域中的若干缺憾。本文除绪论外,共分七章。绪论部分介绍本文研究动机的形成过程、研究范围及研究方法。正文部分摘要如下:第一章“伪造文书的基本意涵”。比较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有关伪造文书罪的立法规范。并进一步探讨伪造文书罪其之所以具“反社会性”,是属于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行为。本文尝试整合不同观点以对伪造文书罪之保护法益提出新的主张。第二章介绍“文书制度”,介绍文书的意义、特征、文书的种类,进而论述“准文书”之概念。各国刑法规范的仅为具有重要关系的文书。因此,要正确了解何种文书属于伪造文书罪之行为客体,首先应对文书作一概念上之界定。第三章是“伪造文书行为的犯罪样态”。本章详细说明伪造文书罪的行为包括伪造行为及变造行为,复可区分为有形伪造(变造)和无形伪造(变造)。对于无形伪造是否应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欠缺明确之立法规范。本文认为有必要强化这一部分之理论研究,进而落实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第四章是“伪造文书罪的具体类型”。伪造文书行为在各国刑法的规范中呈现不同的规定,因为伪造文书的犯罪类型呈现多样化。透过对他国刑事立法的的认知,有助于我国建立相关伪造文书制度及刑事理论研究,完备我国法制。第五章论述“我国刑法对伪造文书罪责之规范”。我国过去对伪造文书罪责的探究确实不如国外来的积极深刻,在这方面是有必要借鉴外国法制精神。第六章论述“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对伪造文书罪责之规范”。我国台湾地区刑法,长久以来继受德、日等国影响颇深,对“伪造文书罪”之规范,在体系上、规范上明显较为完备充实,因此完全可以作为我国法制发展上之借鉴。第七章是“结论与建议”。本文拟从刑法伪造文书罪所保护的法益角度出发,进一步探究伪造文书的行为。用比较法的观点分析比较不同国家对伪造文书行为所采取的对策,以期能对伪造文书罪责的概念能有进一步的了解与认知,进而提出相对应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