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的现代性”是当代法哲学理论界关注的重大课题。现代性态度是在启蒙运动过程中形成的,启蒙运动的思想基础就是理性主义,因而理性也成为现代性的核心概念。理性和知性一直是法学领域所关注的焦点。“法的现代性”实质是传统形而上学在法学领域中的延伸。而以理性为核心的传统形而上学有着内在矛盾和基本难题。因而,只有对理性化的法律理论采取理性的批判和反思,才有助于对法学理论的正确把握。 在对“法的现代性”课题探讨上,马克思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法的现代性”的命运构成了全部马克思法哲学的基本关怀。解读马克思的法哲学著述,我们不难发现,马克思与他之前的哲学家的一个重大区别就在于他思考的中心已不再是思辩的形而上学问题,相反,他完成了“法的形而上学的颠倒”。要求法哲学的中心从关注先验的外在实体转换到现实的物质生活实践。马克思关于“法的现代性”思想主要体现在马克思对“法的现代性”批判基础上。马克思对法的现代性的批判,就其实质而言,正是对意识哲学的批判和超越。马克思批判法的现代性的原则高度可以用“生存论”一词表示。生存论是相对于意识哲学的知识论而言的。马克思生存论诉诸于感性对象性活动,颠覆了意识哲学的思维方式,真正贯穿了内在性,实现了哲学范式的变革。马克思在批判“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同时,构建了唯物主义法哲学观,从而超越了传统形而上学法哲学观。 本文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的一部分,主要针对马克思法哲学视野中的现代性问题作了一次较深入的研究。论文从目前困扰学界的现代性问题出发,首先阐述了“现代性”和“现代性问题”,并重要论述了法的现代性问题;接着文章重点论述了马克思法哲学视野中的现代性问题,文章从生存论的视角批判了传统形而上学法哲学观。文章从马克思作为现代性的“追随者”、“困惑者”、“批判者”、“拯救者”和“超越者”几个方面论述了马克思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本质和精髓。最后本文的落脚点在中国当代的法治建设上,并重点论述“作为希望和超越的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青年马克思的思想充满着矛盾。从法哲学层面上看,这种矛盾是康德理想主义倾向与黑格尔主义倾向的矛盾,并在此基础上融合而形成了一种“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然而,这种法哲学观仍具有浓厚的形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