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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计划行为是一类特殊的行政行为。行政计划行为具有自由裁量性、政策性、变动性、磋商性、流动性等特点,行政计划行为一方面具有极大的形成空间,另一方面要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其始终处于灵活性与稳定性的紧张关系之中。行政计划的特点决定了对行政计划进行实体法上的控制是非常困难的,主要是通过程序法来规制。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计划内容过于庞杂,不利于进行理论探讨,本文将行政计划限定于“一定土地与空间利用”的计划。 全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将几组易混淆概念区分开;第二部分为“行政计划基本论”,重在对行政计划的内涵进行界定,并揭示行政计划特殊性所在;第三部分是“行政计划程序论”,介绍行政计划的制定程序,并区分了专案式行政计划与通盘式行政计划的不同的计划确定程序;第四部分为“行政计划救济论”,对行政计划决定行为,程序违反行为及行政计划成立后所生的请求权的司法救济进行了初步的介绍;第五部分通过对近来我国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几个典型事例的评析,得出我国的相关实践正处在自发的状态,急需行政计划理论来指导的初步结论。 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逻辑分析的方法、价值分析的方法及实证分析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