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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市场经济迅猛发展,但是公司在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风险与挑战。公司为了抵御经营风险、减少成本,总是会不断的扩大规模,在这种情况下,关联公司作为一种有利的企业形态便应运而生,并且不断发展壮大。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关联公司内每个成员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其内部却有着复杂的联系,这些联系所引发的问题对法律提出了挑战。特别是在关联公司破产时,会产生许多不同于单一公司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会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现有法律缺乏对这些问题的专门规制,将关联公司破产时面临的问题当做单一公司破产时面临的问题来解决,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因此,有必要通过专门的立法来保护关联公司破产债权人的利益。本文通过五节来论述关联公司破产时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第一节是关联公司相关基础理论及我国法律对其的规制。本节主要介绍了关联公司的相关基础理论和我国法律对关联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规制现状。对于关联公司的概念,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学术界也没有统一的答案。关联公司作为一种有利的企业联合体,自有其存在的经济价值,但是它的弊端也是不容我们忽视的,所以法律需要对其进行规制。我国的税法、会计法、证券法、反垄断法都对关联公司进行了规制,但是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为我们的研究打下了伏笔。第二节是公司法和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公司之间需要进行经营与合作,需要借贷用于扩大生产,这就会产生债权人。我国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虽有其可取之处,但也有些不足,如在对关联公司破产债权人的保护上缺乏明显的法律依据。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债权人公平受偿,而我国破产法都是对单一公司破产债权人的保护,对于关联公司破产债权人的保护规定的却很少。这是立法需要改进的地方。第三节是关联公司破产时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特殊性。由于关联公司之间控制——从属关系的存在以及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适用,使得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极易受到侵害,而这种侵害的表现形式又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破产欺诈、虚假破产等等,正是因为关联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特殊性,才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规制。第四节是外国保护关联公司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主要法律制度。本节主要介绍了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和台湾地区对关联公司破产时产生的法律问题的规制。美国在判例中形成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衡平居次原则、实质合并原则,每个原则都有其适用的条件。德国股份公司法以专章形式对关联公司进行了规制,为解决关联公司的债务问题提供了一条独特的途径,还规定了关联公司董事及控制股东的责任。法国形成了事实董事的概念。日本也规定了母子公司的信息公开制度、关联公司的审计监督、董事的忠实义务等内容。台湾在借鉴德国法律的同时也有自己的发展,形成了较完整的关联公司法律规范。这些国家的法律虽然在规制关联公司上有不同的地方,但是都有异曲同工的作用。第五节是完善我国关联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的建议。我国法律在解决关联公司破产法律问题的相关制度上存在缺陷,尚未形成完善的规范体系,所以需要进行改进。本文主要通过公司法和破产法的改进来完善对关联公司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