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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健全,各行各业都做到有法可依,但是在立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手出台的法律与现存的法律不协调、法律可操作性不强以及出台的时机是否合适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举措,立法前评估被提上日程。立法前评估是指在法律草案表决通过前对立法项目和法律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可操作性以及可能产生的经济影响、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评估的活动。立法前评估从构成要素上而言,主要包括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方法、评估报告和评估回应机制六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立法前评估对象解决的是哪些立法项目和法律草案需要进行评估的问题。立法前评估对象在立法活动中占据重要地位,是立法项目是否进入立法程序的关键性因素。对于立法前评估对象,目前国内已经开展相关的立法活动,但这些实践活动中存在评估对象选择标准不明确、公众参与有效性不强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学者们对立法前评估对象的认识对立法实践的操作性不强、可借鉴性低以及现存的立法前评估对象制度不健全。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通过对美国、澳大利亚和欧盟关于立法前评估对象的规定进行研究,本文从选择标准和公众参与两个角度对我国的立法前评估对象制度进行完善,即按照可评估性、影响性和效益性三个选择标准判断评估对象是否应该进行立法前评估,从公众参与的主体和方法上改善评估对象选择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由此完善我国的立法前评估对象制度,保证立法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