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中国破产制度中的融合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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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多年前的中国,正经历着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变革。经济上,西方列强商品、资本的大量入侵,在古老的中国传统社会在被迫打开国门同时,民族工商业开始发展,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模式逐步解体,这构成了当时中国经济社会的基本面貌。文化上,西方民主、法制的思想经过当时一代先进的中国人的尽力传播,一部分普通民众的意识开始觉醒,彼时中国文化社会正处于传统文化式微,新文化还未产生的前夜。政治上,经历了辛丑国耻的清王朝统治愈发岌岌可危,为了响应民间日益高涨的变法呼声,更为了维系自身统治的需要,“清末新政”在如此的背景下展开了。实际上,清末新政不仅需要面对当时突出的政治矛盾,也需要解决经济社会产生的诸多问题,“有心倒骗”就是其中的代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是人类社会基本法律关系之一,人类构建破产法制的历史就是一部债权人债务人关系史。债权债务关系难以为继后,破产法制即是用法律框架内处置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制度。彼时,中国经济社会基本面貌中已经包含了现代交易新的支付方式—信用支付,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增多。但当经营不善的商人的突然破产,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就开始失衡。债务人无法及时清偿,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以至于出现恶意破产以逃避清偿义务的情形。“有心倒骗”情形的日益增多已经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但传统民商事习惯已经无法适应彼时的经济交易。为此,清政府开始着手构建商事专门法律制度,破产法制也在商事专门法的立法高潮中孕育而生。因此,将破产法制的研究视角扩大到相关的商事法律中,则可以获得更为完整的研究视角。本文以广义的破产法制为研究对象,将与破产相关的法律文本与习惯综合研究,探讨清末民初破产法制构建中的融合与冲突。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当时工商业的发展使得商民成为破产案件的主要主体,与之相关的商事规范就必然会落入破产法制的研究范畴;另一方面,破产法制的构成仅仅依靠破产法的文本是无法实施的,必须以配套的民商事规范加以融合。清末民初破产法制的构建过程,体现出中外融合与冲突并存,外来移植与本土化并举的特点。全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围绕破产的概念,重点论述了破产和破产法制的概念在清末传入中国的过程,及其在传入过程中产生的变化。第二章则以破产法制中的融合为主线,论述了破产法制中对于域外法的融合、对于本土习惯的融合,并分析了在该阶段破产法制中融合的特点,主要体现在法律移植的对象以德国法为主,以及以商会为代表的民间力量的参与。第三章论证破产法制中的冲突,主要体现在本土习惯与域外法的矛盾、官府与商民的利益冲突等方面。第四章在前三章分析的基础上,反思清末民初破产法制中融合与冲突背后的原因,并且从中提炼出破产法制的构建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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