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问题研究

来源 :陈雨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jlwny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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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后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全社会一致同意加强法治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效途径,全面依法治国在新时代有了新的内涵和要求。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为了充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现实权威,发扬人民民主,必须更好地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这样才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完成新时代对于人大全面加强法治建设、法律监督的要求。宪法和法律规定了我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法组织针对重大问题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监督权中的一项重要且特殊的职权。近年来,地方对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实践有逐渐增多的态势,但仍然频率偏低,中央层面全国人大至今尚未启动过特定问题调查。这表明特定问题调查的实践现状与法律和现实的要求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匹配。新时代也更加要求人大“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因此,本论文试图立足特定问题调查权的目前的法律及实践现状,探讨特定问题调查权实践不足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建议。本文第一章主要分析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法规范及实践现状。首先,第一节探讨现有法律规定的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各项组成要素,并在其后各章按照本节所分要素分析、探讨特定问题调查权的“症状”,再分析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宪法基础,明确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宪法及法律依据,其后归纳出特定问题调查权的法律特征:临时性、重大性、事后性、权威性。在对特定问题调查权进行分解剖析之后在第二节尝试分析特定问题调查权目前的实践现状,归纳出特定问题调查权实践不足,运用次数稀少、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具体操作规程不具有实践性这两大问题。根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在第二章分析导致特定问题调查权实践现状的原因。本文认为,首先是由于特定问题调查权在启动时具有较大的难度,这其中的原因既包括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本身组建门槛较高,也包括启动时机难以把握、以及对特定问题调查权存在认识偏差等原因。而导致具体操作规程不具有实践性的原因则主要是特定问题调查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包括调查人员责任机制、调查权力、调查时限、调查透明度等方面,这些方面既有法律还存在空白,也有现有规定不够细致、完善等问题,亟待分析解决。本文第三章则探讨人大运用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激活并正确的运用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首先要从理论和实践价值层面重新认识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价值。其一,在必要性方面,本文从特定问题调查权的辅助性地位出发,论述其对人大的各项职权的即人大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必不可少的意义和支撑作用。其二,在可行性方面,对近年来地方的对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实践案例进行汇总和总结,对其中的具有代表性、实践效果突出的案例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论述人大运用特定问题调查权解决实际问题的可行性。其中浙江省云和县行使特定问题调查权的破冰举动受到了全国人大的认可,安吉县的特定问题调查充分地显示了人大进行调查的专业性、可行性、江西省的实践显示了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处理复杂、范围大、累积性问题的可行性。第四章根据第二章第一节所提出的特定问题调查权启动难度大的原因,提出了解决方案。首先要明确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启动时机,包括界定特定问题调查权的范围、定义何为“特定问题”,然后提出要完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织性规定,完善制度细节,平衡好制度的民主性和工具性价值,最后提出要纠正关于特定问题调查权的一些错误观念,首先要重视特定问题调查权,其次要转变其虚位状态。第五章从具体的调查程序入手,完善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在第一节明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责机制,既要赋予调查委员会以必要的强制性权力,不依靠强制性权力特定问题调查权的权威性则无法保证,本文认为强制性权力的立法不宜由地方立法进行规定,应当由中央层面的立法制定,可以引进听证制度、强制取证制度等增强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力,以保证调查的顺利推进。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同时要明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责任机制,应当由立法明确调查委员会工作的评价机制。第二节详细论述如何细化完善特定问题调查的程序性规定,本节从树立调查原则入手,树立正确的调查原则必要时可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也可以为调查掌舵好正确的方向,然后论述规定明确的调查时限、加强调查透明度以增强公信力、信服力,最后论述如何落实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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