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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商业银行越来越重视对风险的控制,业务发展也越来越规范。特别是在对企业提供贷款时,一些商业银行对抵质押品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对不动产质押的要求更高,这主要是因为不动产本身虽具有较大的市场价值,但是不动产受经济环境、行业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却较为敏感,并且从我国商业银行贷款结构的现状来看,由于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还缺乏统一高效的担保登记系统,以及银行风险定价能力滞后,使得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主要还是依赖于企业的不动产作为抵质押物,形成了我国商业银行较为单一的贷款担保结构,这必将对我国商业银行构成较大的贷款风险。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已经让我国商业银行逐渐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而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它明确规定应收账款作为新型权利的一种,可以出质,从而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这一规定无疑为接受应收账款出质提供了法律保障,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企业利用动产担保融资方面的法律缺陷。由此,以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为主的动产质押贷款,恰好能够有效分散和化解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担保风险,有利于商业银行改善现有的贷款担保结构。而从我国中小企业目前的发展来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稳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融资难”问题是一个长期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小企业贷款难,难就难在没有用于抵质押的不动产,很难从我国商业银行中获得贷款。而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不仅为企业融资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而且丰富了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品种,促进了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也进一步增强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力。虽然新的《物权法》对应收账款可以质押做出了规定,但是对这一新型的质押担保制度仍然缺乏较为全面和详细的操作细则。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具体实践中,还需要探索出更具操作性的方法和措施,以及更具实用性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举措。本文首先从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基本理论出发,对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质押以及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概念进行了清晰明确的界定,并对应收账款金额、应收账款余额、应收账款付款、应收账款到期日等相关要素进行了阐述;其次,结合我国各大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实践,分析了我国目前商业银行中,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现状,由此发现我国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主要特点,并从银行和企业两个角度说明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我国发展的意义;再次,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具体操作上,从申请人、申请融资的应收账款债权以及买方条件三个方面,提出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并探讨了逐笔对应和余额对应两种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模式;第四,以某商业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实际业务为例,进行了具体的分析探讨;最后,在理论和实践的分析基础上,对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结合实际提出了几点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