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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以来,定向增发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上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如火如茶地进行着。由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在定向增发过程中存在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而我国关于定向增发的制度又不够完善,上市公司在定向增发过程中就有强烈的盈余管理动机。本文作为目前国内少数研究定向增发过程中盈余管理问题的文章之一,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和完善我国定向增发制度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选择了我国沪深两市212家在06、07年公告进行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探究他们在宣告定向增发的前后几个季度是否具有盈余管理的现象。本文将样本按增发对象进行分组后,从非正常净利润、非正常经营现金净流量和操纵性应计利润等多个指标对定向增发公司盈余管理的方向和程度进行了检验。研究发现上市公司在宣告进行定向增发前后[-2,3]六个季度内都存在正向的盈余管理现象,而且DTA在宣告增发的当季和宣告增发后三个季度高于宣告增发前两个季度。由于发行对象的身份不同,定向增发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有所不同。在宣告定向增发前,只针对机构投资者增发的公司盈余管理程度最高;而在宣告定向增发后,只针对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定向增发的公司盈余管理程度最高;双方都参与增发的公司在宣告定向增发前后几个季度盈余管理程度都较其他公司低。最后,论文在控制了发行对象的身份后发现,未经操纵的净利润在宣告定向增发前大于O的公司操纵性应计利润显著为负,而未经操纵净利润在定向增发前小于0的公司会大幅上调盈余。即我国上市公司在定向增发的过程中存在迎合潜在业绩监管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