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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制在许多国家已经确立,且拥有比法定财产制优先的法律效力,究其原因是由于夫妻约定财产制不但充分体现了夫妻间的意思自治原则,而且符合当今社会的发展需要。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法律上给予正式确定是在1980年的《婚姻法》中,随后在2001年的《婚姻法》中又被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可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夫妻约定财产制还有很多亟待调整的地方,如定性、生效要件、公示及变更、撤销等问题。这些问题在法律上依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且学术界也争论不断。笔者通过历史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全方位的研究与解析,并在研究国外立法及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就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总结出一些自己的完善建议,希望可以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基础理论部分,本部分论述了夫妻财产约定的概念、特征、性质及立法意义。使我们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为下文的分析打下充分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历史沿革的考察部分。本部分首先介绍了国外十五十六世纪都市法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规定直到近代法的发展;其次又对我国古代立法、近代立法及新中国成立后直至今日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进行了介绍。使我们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纵向发展有个一个更深入的了解。第三部分是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研究及评析。结合我国目前立法情况,本部分从夫妻财产约定的种类、生效条件、内容、法律效力几个方面进行介绍与评析,总结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的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为下文的完善部分做一个铺垫。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策建议。结合国外先进立法经验针对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不足,本部分从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形式、内容、公示方式、约定变更及撤销等几个方面提出对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