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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现代企业经营中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它是破产企业财产在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分配。在一般情况下,银行是破产企业的最大债权人,银行因此可能成为企业破产的最大的受害者。在破产程序中银行债权与其他种类的债权在法律地位上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是,我国银行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相比较具有金额巨大、涉及国家金融安全和信用安全等特点,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具有重要影响。银行债权通常因为担保行为而成为担保债权,具有法定优先受偿权。银行金融业的稳定是国民经济稳定的基础,银行债权的实现程度也是银行发挥社会中介作用的基础,但遗憾的是,无论是《企业破产法》还是《商业银行法》都没有给予银行债权足够的重视与保护。本文针对《企业破产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制度对破产重整程序中银行债权保护的不足,探讨在破产实务中通过完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强制批准制度、债转股机制的法律设计,以及提高破产重整中银行债权人的参与权三方面来加强对银行债权保护,在银行债权人首先享有债权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同时从银行债权特殊保护的角度提出解决方案,为破产重整立法提出建议,完善我国企业破产重整法律制度,为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银行债权的有效保护提供科学建议。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从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的概述入手,通过梳理银行债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性质和债权分类,阐释银行债权与其他债权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及特殊性。从破产重整中银行债权无法有效实现及破产重整的成功依赖于银行债权人的支持这两方面出发,分析在破产重整中对银行债权进行保护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从银行债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入手,分析在破产重整中现行法律对银行债权的保护所做的贡献,并通过重钢重整案件分析银行债权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保护不力的现实情况以及该案件对保护银行债权的借鉴意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出在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对于银行债权的保护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包括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强制批准制度存在问题、债转股机制的法律设计存在问题以及银行债权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参与权不足,这都影响银行债权人权益的实现与保障。第三部分:针对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银行债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一是完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强制批准制度,包括完善破产重整计划批准的法定程序、建立银行担保债权的保障机制及实现普通债权人最大利益规则。二是完善破产重整中银行“债转股”机制的法律设计,包括完善银行债权的保护制度建设、健全债转股后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机制及完善债转股后的银行股权退出机制。三是提高银行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的参与权,包括充分发挥银行作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作用、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赋予银行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制订权以及明确银行债权人的监督范围,建立重整监督人制度。最终明确市场化的重整制度框架才是我国重整制度发展与完善的方向,能够更加公平、合理、有效地保护破产重整中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