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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运营商网络、有线电视网络和计算机互联网这三种原本相互独立的网络如今三网融合,产生了新事物——IPTV网络电视,其通常以电视机为接收信息的终端,以互联网为传输介质,为用户提供娱乐视听的业务。IPTV是一种交互式通过网络传输节目的传播技术,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少纠纷,学者发表的观点也有很多意见分歧。本文从IPTV本身的技术特征出发,对所涉及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探讨,结合一些相互矛盾的案例判决,展开论述。全文共分为三章,外加结论,约二万五千多字。第一章:IPTV引发的相关著作权侵权问题争议。通过引用两个有着截然不同的认定和判决的相似案例,来说明通过网络传播电视节目来实现一系列功能的IPTV,其所实现的功能在法律上适用权利认定是存在一定争议的。由于IPTV是一个技术产物,很多人只是从使用者的角度了解其带给人们的一些功能,但是对其运营模式、技术概念、应用特点及发展现状不是很了解,笔者从内剖析,引出其所产生的相关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正是这样与我们生活娱乐息息相关的IPTV,点出对其引发的侵权问题研究更具有意义和价值。第二章:IPTV功能的法律定性。当网络时代的到来,传统版权已经不适应新时代产生的版权侵权问题的有效解决,著作权与网络的结合是历史不可避免的自然演进规则。IPTV的直播、回看功能主要混淆了著作权中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文中论述了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别,和在IPTV不同的服务功能的适用上的不同。第三章:IPTV业务中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概述IPTV业务侵权行为的主体,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通过经典的IPTV侵权案例,对IPTV业务中具体侵权行为的责任进行了论述介绍,其中围绕电信在IPTV业务中承担的角色,是否与百视通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展开分析,并提出了笔者的看法。结论:简要阐述IPTV技术和运营模式未来发展趋势,对其所适用的法律也应逐步进步和完善,在平衡利益之外,在认可基础的条件下,制定符合商业规则的法律,使其具有现实操作对于IPTV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仅获得广播权是不够的,还要取得点播、回看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