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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国家推动着包括少数民族同胞在内的贫困群众逐步摆脱贫困、走上小康之路。少数民族独特的生活区域内森林覆盖率较高,尤其是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山林资源丰富,随着国家对民族地区投入力度的持续加大、项目不断进入,土地、山林价值逐年上升引起了林权争议案件的频发。如何摆脱这些“幸福的烦恼”,防止民族地区因林权争议滋生各种社会问题,是一项值得重点研究的课题。法社会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社会现象对国家法实施的影响。学术界认为尤根·埃利希的“活法”理论是一种彻底的法社会学理论,尤根·埃利希的“活法”理论、日本学者千叶正士“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都从不同角度阐述过法律多元理论。这些理论观点都被我国法理学界普遍认可。本文主要采用文化人类学田野调查方法获取翔实的第一手资料,从林权纠纷视角阐述了国家法与习惯法的互动关系,验证法社会学的理论假设。团结村独特的区位优势,被划入黔中内陆经济先导区,林权制度改革及经济发展项目的大量进入,积累起林权争议案近百起,其中组与组之间的争议为3起,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争议为81起,林权争议成为这个少数民族村寨每个村民中的“心病”,团结村是可以进行深入研究的民族村寨。本文认为,以往的研究存在两个方面的不足。第一,大多数学者从法学、社会学、林业经济管理学等学科出发,将研究眼光停留在几个比较分散的案例上,或者将研究的视角放在较为宏观的层面上,虽对推动某一类型的林权纠纷解决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较少在社会治理视角下研究、总结出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第二,林权纠纷处理机制过多强调一种解决处理方法,一个案件所处的一个处理阶段研究较多,但对一个案件经历所有处理阶段的全程追踪、关注少见,难以综合运用各种处理方式进行解决,虽然提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但停留理论分析之中,缺乏实践检验,对不同处理机制的对话与协调缺少关注。本文采取定性研究方法,把团结村的林权争议放置于习惯法、国家法、村寨、村治等特定场域进行讨论。试图在林权争议频发的团结村进行检验、窥探法律的社会效果,国家法是否能够有效解决团结村的林权争议,是怎样推行的?推行中遇到了怎样的阻力?推行中的结果如何,是否与当地文化适应?当地群众是否满意?当地的民族习惯法还存不存在?是否有进一步发展?是否还发挥着作用?如何在适用?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关系如何?是本研究的重点。力图找寻更适合当地的解决林权争议的方法,为解决民族地区林权争议问题提供一条可供选择的道路。首先,通过深入调研对团结村的村寨起源、自然环境、生产生活与经济状况等村寨概貌做了介绍,用所调取的翔实数据对该村人口与民族构成、社会交往、文化传统等因素进行了分析,引用了林改前变动的四个时期、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化部分史料,为团结村林权纠纷的展开与继续做了铺垫。其次,揭示了习惯法的“明”与“暗”。通过深度访谈,了解化解林权纠纷的习惯做法。这些习惯做法包括牛骨止争、调解、神判、赌咒。在团结村坝卡组与余下村窄冲组林权纠纷初期,乡政府决定、人民法院判决,国家法没有取得解决纠纷的最终结果,而习惯法也因为转到暗处未能发挥作用,争议群体对留守精英、习惯法的依附占据主流。再次,明确了国家法的“进”与“定”。随着团结村坝卡组与余下村窄冲组林权纠纷案件的继续,县政府将林权纠纷案件拆分成林权、土地纠纷两个案件,再经历复议与诉讼程序,对案件援引的法规进行分析。正式的争议解决机制建立,争议群众出现了背离留守精英的迹象。从次,指出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合作障碍。个人林权纠纷案的爆发,新的习惯产生——“开荒人与持证人利益共享”两条处理原则处理本村林权争议并获得成功,与“五控组与坝卡组营盘争议”、“五控组与虫坝山组嘎里高争议”两起集体林权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对比,个人与集体的不同策略、对待矛盾纠纷的观念差别,以此来分析促成合作的原因和需要。争议群体出现了复归习惯法、转向出走精英解决纠纷的趋势。在法律多元理论的指引下,明晰了“依附、背离、复归是林权争议群体对乡村精英的外在表现,互动式融合是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内在逻辑”这一研究主线。然后,提出了习惯法与国家法调适的建议。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符合习惯法特点的村规民约等“活法”适用的方式,筑牢村民合作的共识基础;以村社合一、调动各方积极参加社会治理、培养“中坚农民”等精英的替代与转型,重塑村民合作的组织机构;以加强德治与让利于民、把握集体资产的公共性、倡导同一规则内的合作等再造公共性的手段,畅通合作的利益表达渠道。最后,通过分析得出了三个结论:第一,在博弈论的指导下得出合作仍是主基调的结论。即使冲突再激烈,村民仍在寻求合作,这种合作的基础来自于林权改革前争议案的长久平息,体现在对林权争议判决结果的遵守及默认,还体现在争议过程中选择同一规则及裁量标准。合作的效果是积极的,一是追求了案件处理的最快效率,二是扩充了原有林地的财富价值,三是推进村民的持续良性互动。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合作化解决纠纷的博弈均衡的构想,尽量避免村民退出合作的局面出现,以冲突形成合作、促成合作、在传统习惯与村寨规则之内达成合作才能够彻底解决林权争议。第二,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是持续的;第三,国家法应重视习惯法的力量。从法律是否可以替代、法律最小化与迎法下乡、团体合作与规则合作三个方面,对习惯法与国家法互动关系的后续研究做了展望。随着地方权力机关的持续关注、专业调处机构力量的进一步增强,团结村诸多林权争议案件将会尘埃落定,这些处理结果将会反作用于该村的村治、宗族关系、人际互动等方面。乡村精英、普通村民也将会从这些案例中汲取教训,加深对国家法、习惯法的认知与理解,并使自己的行为表达能够尽可能合乎国家法的形式、习惯法的内容,从而促使民族地区社会秩序得以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