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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对当代西方天主教新自然法学派良心理论的一个专门研究。天主教作为人类信仰样态的一种方式,在维护人类的良心方面有独特而宝贵的资源。天主教神学传统和牧灵实践都把良心视为作出道德决定的重要因素。新自然法学派作为天主教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呼吁道德神学更新后出现的重要伦理学派别,在继承托马斯·阿奎那和梵二会议的相关良心学说并批判其它良心学说的基础上形成了其独特的良心理论。本文共分四章对其良心理论进行专门研究。我们将逐一介绍该学派良心观的理论来源、该学派对良心含义的理解以及该学派对遵从良心的义务和良心的培育的论述。首先我们将介绍圣经中“良心”概念的发展、阿奎那的良心学说以及梵二会议有关良心的训导。接着我们会介绍新自然法学派对良心含义的理解。在进入良心的含义之前,我们先对新自然法学派的自由选择理论作一简单说明。他们认为自由选择是人承担道德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是良心的重要前提。如果没有自由选择,人的行为无法谈及道德性,人也就更不可能作出真正的良心判断。该学派认为,从整体上说,良心是指一个人对道德真理的意识。人对道德真理的意识是有不同层次的,因此,作为对道德真理的意识的良心也就是有层次之别的,即具体的道德良心、一般的道德良心和基础的自我意识模式三个层次。具体的道德良心可被定义为一个人关于在特定处境中对什么是有待做的道德上正确的事情的最佳判断。一般的道德良心不是在具体行为和境遇层次上所作的判断,而是在基本原则层次上对道德真理的意识。基础的自我意识模式向我们揭示自己作为道德存在的自我并驱策我们使我们的行为和生活符合那些客观标准。新自然法学派认为,每个人都有遵从良心的义务,按其良心判断行事是一个人应尽的道德义务。我们应该遵从我们的良心,如果我们不这样做,就是错误的。人在良心判断中可能错误地应用基础道德原则或在推理中犯错,因此,人会形成错误的良心。但是,遵从良心的义务要求我们也必须遵从错误的良心。既然良心在判断的整个过程中可能发生无知和错误,那么帮助人们培育正确的良心就是必需的。良心的培育就是要努力唤起人们关注那些对过真正善的、人道的圆满生活来说是实际可能性的抉择。在良心的培育中,新自然法学派还专门讨论了天主教徒良心的培育。本文在讨论过程中尝试在相关部分将新自然法学派的良心观与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中孟子心性哲学中的“良心”进行了比照,以期发现二者的共通和差异之处。结语部分概括新自然法学派主要良心观点及其对良心学说的重要贡献,并以之为出发点分析了该学派良心的回应性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