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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主权财富基金的不断发展壮大和金融危机后全球金融风险控制意识的不断提高,加强对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已在国际社会达成共识,且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各国政府都一致认为,加强主权财富基金监管的关键在于提高其透明度,而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的提高其核心在于其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因此,建构主权财富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加强主权财富基金监管的必由之路。由于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跨国性特点,在一国范围内对其监管是不可行的,因而建构主权财富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自然不能局限于一国的范围内,必须站在国际的角度进行建构。IMF作为最主要的国际金融机构之一,其有义务且有能力承担这一使命。之所以在IMF框架下建构主权财富基金信息披露制度,除了IMF自身的义务和使命之外,东道国监管的局限性、母国监管的固有缺陷和OECD监管的片面性都使得在IMF框架下建构主权财富基金信息披露制度成为必然。并且,在IMF框架下建构主权财富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也是具有可行性的,无论是国家豁免制度的排除还是主权财富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建构的现实需求,都表明在IMF框架下建构主权财富基金信息披露制度是可行的。当然,就目前而言,建构主权财富基金信息披露制度是面临诸多困境的,如现有主权财富基金国际监管规范的软法性和金融保护主义等,都使得在IMF框架下建构主权财富基金制度面临诸多考验。在IMF框架下建构主权财富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关键在于如何对IMF进行定位,将其定位为传统意义上的直接监管者显然是不可取的,不具有可操作性,而将其定位为一个中立的第三方则是较为明智的选择。通过主权财富基金自身披露和IMF作为独立第三方的监管披露来建构主权财富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将可以弥补主权财富基金和东道国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和相互之间期望值的不同而导致的落差,并且IMF在此过程中可以对主权财富基金跨国投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