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者忠实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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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走出“国门”,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规模也随之增大,海外市场的拓展对于国有企业愈发重要。但是,国有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出现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是,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利用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链条过长、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外部监督不足等缺陷,进行不当关联交易、行贿受贿、收受“佣金”或者回扣、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等行为,违反了对企业的忠实义务。强化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者的忠实义务,并充分利用《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规定,规制经营管理者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是提升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透明度和合法性、预防和制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举措。因此,本文在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的特定语境下,研究我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经营活动中经营管理者违反忠实义务的原因以及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某些不足,并借鉴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有益经验,为我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者忠实义务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除了引言和结语,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者忠实义务概述。因国有企业的“准政治人”身份和国有资产的全民属性,加之国有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经营时,委托代理链条被进一步拉长、外部监管更加薄弱,经营管理者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更容易发生,所以有必要对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者的忠实义务提出高标准的要求。通过薄启亮案和陈久霖案,可以发现国有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过程中因经营管理者违反忠实义务出现的诸多问题,譬如:我国的法律制度对经营管理者忠实义务的要求不严与监督不足,国有企业母公司对于海外分支机构、子公司等约束力薄弱,等等。第二部分,我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者违反忠实义务的主要原因。从法律上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我国法律对于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者的忠实义务规定存在不足,具体为:承担忠实义务的主体范围过窄、对离任后的经营管理者的忠实义务缺乏规定、对于公司机会的保护不足、利益冲突交易的批准机制与审查机制不健全、救济机制不完善等;二是对于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者的监管不足,“九龙治水”的监管格局、母公司的监督薄弱、信息披露极为有限,这都使得经营管理者敢于“肆意妄为”;三是追责机制存在的不足,现有的法律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经营管理者处罚力度较轻,有限的追责措施也主要集中于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忽视了责任人员的民事责任。第三部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与忠实义务的联系和启示。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的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往往与违法的利益冲突交易密切相关。因此,打击商业贿赂行为,亦可以起到限制违法的利益冲突交易,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作用。借鉴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执法机构设置与执法方式,有助于强化对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者的监管,加强对于违反忠实义务行为的打击。《反海外腐败法》的会计条款体现了其对内部控制机制与违法行为预防的重视,这对完善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提升国有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同样十分关键。《反海外腐败法》既可以为我国打击跨国商业贿赂犯罪提供借镜,也可为加强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者忠实义务的监管提供新思路。第四部分,我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者忠实义务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主要有四个方面:首先,应从立法角度出发,完善忠实义务相关的法律制度,拓宽忠实义务主体范围、加强对公司机会的保护、完善利益冲突交易的审查与批准机制。其次,要提高国有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与治理能力、加强对于子公司的监管,谨慎合理地选择投资模式、提升企业的透明度、重视对违反忠实义务行为的预防控制。再次,应协调好多部门之间的职能分配,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加强审计责任。最后,应建立起完善的责任制度,让归入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能够切实行使,并强化违法的中介机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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