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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一词译自英文“Wetland”,本意是潮湿的土地,指一种特殊的土地资源和生境。它广泛分布于世界各地,是人类最重要的环境资本之一,无论是从生态学还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湿地都是最有价值和生产力最高的生态系统,也是自然界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生态系统,与人类的生存、发展和繁衍息息相关。长期以来,湿地的价值不为人们所知晓,人们为促进经济发展,对湿地进行大面积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导致天然湿地日益减少。中国湿地面积的减少、功能和效益的下降昭示着中国保护湿地资源的行动迫在眉睫。 1992年中国加入《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之后,“湿地”作为湿地类型土地资源的综合概念,开始出现在与中国湿地资源保护管理相关的部分法规和规章之中,这表明中国湿地资源保护管理立法开始朝着专门化的方向迈进。然而,湿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迫切需要一部专门化的法律来予以规范,这就是时代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法》的呼唤。 本文首先明确了湿地的概念。笔者借鉴有关专家学者对湿地的定义,将湿地阐述为:“湿地是指水位经常在或接近地表或为浅水所覆盖的土地,以水成土和土壤水分饱和为其主要特征。”其次,介绍了湿地的分类及功能,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中国湿地资源的现状及特点,进而揭露中国湿地资源存在的危机,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法》出台的必然性。文章的主体部分分别从立法模式、立法宗旨(立法原则)、立法框架(制度框架和责任框架)等多个方面、多个视角论述了中国湿地资源保护与利用中所涉及的一系列立法问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法》的草拟和出台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