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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联合国安理会建立的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前南刑庭),是联合国框架下将有关国际刑法的原则和理论付诸实施的第一个特设国际法庭。自建立以来的十余年间,前南刑庭审判了许多重要案件,大大丰富了国际刑法和国际人道法领域的法理与实践。本文以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审理的第一例案件――塔迪奇(Tadi?)案件为视角,对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建立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评述,并且论及了国际刑法中的合法性原则。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对合法性原则的评析、对塔迪奇案件事实的简要介绍以及对前南刑庭建立合法性问题主要法律问题的介绍及评析。从 1991 年以来,在前南斯拉夫境内发生了武装冲突,其间发生了大量的暴行,如种族清洗、种族屠杀等等。种族之间残酷的仇杀震惊了国际社会。以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为宗旨的联合国安理会,为了应对这种紧张局势,迅速但谨慎地采取了行动。1993 年 5 月 25 日,安理会鉴于前南斯拉夫境内发生的情势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决定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通过第 808 号(1993)决议和第 827(1993)号决议,建立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以审判那些自 1991 年以来、在前南斯拉夫境内、实施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可能被认为负有个人刑事责任的犯罪者。自设立以来,前南刑庭建立的合法性问题就一再面临挑战。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前南刑庭建立的方式有关:前南国际刑庭的成立,是联合国安理会第一次以决议的形式成立了一个国际性司法机构。这种做法与以条约设立国际法庭的形式多少具有差别,因此一再在其自身审理的案件中受到被告方的挑战。按照《联合国宪章》第 29 条的规定,通过决议(而非国家之间缔结条约)建立的前南刑庭是安理会的一个附属性机构。本文一方面探讨了前南刑庭建立的合法性问题,另一方面也论及了国际刑法中的合法性原则。笔者在试图在对前南刑庭建立是否合法性的探讨中,适用国际刑法中的合法性原则进行法理剖析,用合法性原则来论证前南刑庭的建立具有合法性。起源于国内刑法的合法性原则有许多方面的内容,具体的各种派生原则包括“旧法所不禁止的行为不得定罪”(nullum crimen sine lege praevia)以及“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nullum crimen sine poena legali)、禁止事后刑法(ex postfacto)、禁止刑法刑事制裁溯及既往(non-retroactive)的原则以及要求刑事立法的明确性并禁止刑事立法的模糊性的原则(the principle of specifity)。然而,除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