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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少发达国家,地方政府债券已经成为其债券市场中的一种重要的金融产品。对地方政府而言,地方政府债券是一种非常便利的融资工具,既能够通过较低的融资成本获得市政建设资金,又能够通过健全的发行、信息披露、评级、偿付制度和对发债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形成对地方政府发债的硬性约束。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地方政府债券由于其安全性较高且往往伴随着税收优惠等政策,是一种非常理想的投资渠道。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对这些国家的市政建设和经济发展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各发达国家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也已发展得较为完善。相较之下,我国尚未形成地方债券市场。根据我国现行《预算法》的规定,除有法律和国务院特别规定外,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地方政府无法像上述发达国家的地方政府一样通过发行市政债券来筹集经济社会发展资金。与此同时,在现行的财税体制下,地方政府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许多地方政府通过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方式规避法律,进行变相融资。虽然自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沪浙粤深四省市成为了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试点,到2013年又增加了江苏省、山东省。但是,中央授权的以财政部名义代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和部分省、市试点自行发债与我国现行法律与制度是否冲突,以及应否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发债并建立与之相匹配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制度等诸多问题在学界和实务界的争论仍然非常激烈。笔者以我国《预算法》约束与地方举债之间的冲突入手,通过经济法理论的分析,试图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原则性的指引。本文按照由实践而理论再回归实践的认识论逻辑,采用了“分—总—分”的结构。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从当前地方举债与现行的《预算法》相冲突并且规模庞大的现实情况出发,分析了造成这种法律与现实矛盾的体制和政策原因,指出《预算法》与地方政府能否举债之间的矛盾这不单单是发与不发,合法与违法的问题。从更深的层次看,这反映出中国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在经济法律、经济政策、经济秩序、经济体制之间的矛盾关系。第二部分则是从经济法的基础理论入手,分析了经济法与经济政策之间的相互影响及关系,以及前两者与经济制度之间的关系,为解决第一章中的矛盾提供理论依据和原则性指导。第三部分回归当前的现实情况,依据第二部分中的理论,提出解决当前《预算法》与地方政府能否举债之间的矛盾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