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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运输下的共同海损分摊同样源于《海商法》的规定,基本原则就是公平的风险共担。共同海损是在执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过程中产生,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又是海上货物运输的核心问题。但沿海运输和远洋运输中的承运人责任确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导致承运人存在过失时的共同海损分摊存在很多现实问题,如承运人沿用远洋运输的惯例要求货主进行分摊、法院存在混淆严格责任制与过错责任制的适用等。由此也引出本文所要阐述的核心观点,到底哪一种归责原则才是沿海运输下的共同海损分摊时应该适用的?严格责任制还是过错责任制?笔者从沿海承运人责任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出发,结合典型的司法审判案例,总结严格责任制下沿海运输共同海损分摊存在的矛盾,并基于理论和实践的不匹配去辩证分析沿海运输下的承运人责任有无适用其他归责原则的可能。通过研究海上承运人归责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发展,法理的公平正义、船货方利益平衡、海上保险实践等角度分析沿海运输承运人责任适用不完全过错责任的可行性。最后,在中国海上运输法律制度统一化的法律改革趋势下,笔者建议对现行《海商法》总则进行修改,将沿海运输纳入第4章海上运输合同调整范围,这样沿海运输和远洋运输将适用相同的不完全过错责任制,也实现了中国海上承运人归责原则的统一。笔者还建议对《海商法》第197条进行修改,在上半部分删除“该方”一词,明确本条文当时的立法观点,解决当时借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时的措辞翻译错误,避免共同海损分摊实践中的错误适用。同时在第2部分增加共同海损下过失认定的适用规则,便于共同海损分摊原则在沿海运输中尽快形成统一的标准,发挥共同海损分摊制度风险共担的优势,合理调整船货间利益平衡,有效维护和保障沿海航运的平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