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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现阶段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领域侵权的案件频繁地发生,尤其是商标领域侵权的案件更是屡见不鲜。在立法制度不完善以及商标权本身无形性、可复制性等特点导致被侵权行为难以认定判赔的背景下,2014年5月颁布实施的《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侵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本文中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解释和相关的具体实践是我们要研究的重点,笔者拟从文理性、比较性研究和司法实践等方面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做探讨。第一部分,首先探明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本概念问题,在了解惩罚性赔偿制度制定的立法背景的前提下,借鉴国外主流观点和国内学者研究,得出其含义是指侵权人即赔偿义务主体对被侵权人给予超过其实际损失的金钱性赔偿,以达到对侵权人惩罚的效果;其次是在认知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具有的惩罚性等功能的前提下与一般的罚款和法定赔偿间的关系,以探究该制度的合理性。第二部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主观方面的研究,根据《商标法》第63条中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主观条件是要求侵权人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结合《著作权法征求意见稿》和《专利法修改草案》中对主观方面"故意"的要求,对"恶意"和"故意"的程度性进行比较以及对其合理性进行分析;其次主观方面的评判标准必然也还要物化到客观标准评判,因此还把"恶意"和"情节严重"这主客观两者之间的关联性明晰了界限,是否可以在判定"恶意"时参考刑事标准也是值得深究的。第三部分,由于前述"恶意"是主观方面的动因,由"恶意"的主观犯意所实施的行为若要受到严格的惩罚必然后果是"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是否可以具体化为从时间、次数、数额、领域等因素进行认定,结合相关的司法实践研究可以得出相应合理的结论。第四部分,这一部分主要是对惩罚性赔偿的最终数额计算问题做阐述,包括数额计算标准问题的确定和参考因素的分析,结合其他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对我国新《商标法》63条判赔方面的难以操作性加以明确,并针对这些问题考虑相关因素,以在司法实践中确定一个相对稳定的计算模式,以实现遏制侵权人的不法侵害行为,维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