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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期待权在国外很早就有学者进行研究,伴随着信用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消费需求与自身消费水平的矛盾不断递增,所有权保留分期付款买卖的交易方式在越来越多的商品交易形态中被应用。文章在论述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历史发展及买受人期待权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重点围绕买受人期待权的转让、标的物上存在其他担保物权时的冲突及解决、买受人期待权受损害时的救济以及该项法律制度在未来民法典中的位置安排及具体制度设计这四个问题展开论述。文章认为买受人期待权具有可转让性,其转让规则可参照动产转让的规则进行,但是在交付上需要与现有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保持一致,未经出卖人同意,买受人需以观念交付(主要是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关于标的物上存在其他担保物权时的冲突,结合我国《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冲突解决办法,提出对现有的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修改,使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动产,从而使买受人期待权与第三人担保物权的冲突解决办法与现有的法律体系相一致。出卖人在买受人未履行完毕合同条件时将标的物进行转让,以及第三人侵害标的物时,买受人可通过事前的预告登记、违约金的预先约定,事后的违约追偿,以及侵权责任的主张和占有保护制度来进行救济。关于买受人期待权制度在未来民法典中的位置安排。建议将来的民法典中可以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专门对期待权作出规定,以与目前已经规定的诸多既得权相对应,并照应民法典分则中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相关规定。同时对现有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关于所有权保留的规定进行补充,将买受人期待权流转、保护的相关制度建议增补进去,并在未来民法典分则的制定的过程中,将该项制度补充进买卖合同中关于所有权保留的规定中去。进而为买受人期待权的交易及保护提供制度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