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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是国家行政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德国、奥地利、俄罗斯在行政处罚立法中均引入了过错归责理论,通过确定行为的主观因素,即“故意”或“过失”,全面考虑行为人违法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限制行政权的不当实施。从我国当下行政处罚归责原则的研究来看,存在不同学说,整体研究的不够深入,在具体的实践应用上存在较大争议。随着我国道路交通车辆及参与者的不断增长,交通违法领域行政处罚不管在数量上还是情形上都有很大变化,在交通违法行政处罚领域实行过错归责原则必定引起强烈反响,能够提升公众交通安全领域的权利保障意识,有效制约交通处罚权的不当实施,并对整个行政处罚领域的归责原则构建产生积极影响。除了引言和结语,本文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行政处罚归责原则概况进行了全面介绍,系统的阐释了行政处罚归责原则的基本概念、分类,指明行政处罚归责原则研究对于我国行政法发展的重要作用,并从域外国家或有关地区过错归责原则的实践适用研究以及我国行政法归责现状,试图为国内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归责原则的研究提供借鉴方向。第二部分全面分析了过错归责原则在我国交通领域应当适用的理由,为我国交通领域归责原则理论的未来适用指明方向。从现实情况并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案例分析,客观归责原则已不再适应我国行政处罚适用现状,不仅会侵害行政相对人利益,也会引发严重社会矛盾;从理论层面讲,我国行政法理念不断发展,“服务论”“控权论”“平衡论”的本质内涵、宪法保障人权的精神期待、行政处罚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实质要求,都呼唤着过错归责的加快出台;从法律溯源角度分析,主观过错归责原则在立法之初便在立法者的考虑之中。第三部分构思了过错归责在交通行政处罚中的具体适用。目前,大部分学者在过错归责原则适用机制的研究上,大多停留于过错推定原则。本章构思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人身罚处罚方面的归责适用严格过错原则,非人身限制性处罚方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并提出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应该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设定不同的处罚幅度,构建处罚幅度过错调节机制。第四方面,本文尝试从立法建设、试点适用两个方面,构建交通行政处罚引入过错归责的实施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