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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措施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可以实现远程监控犯罪分子、秘密取得犯罪证据,对于职务犯罪的发现、取证和定证都具有独特的优势,无疑是有效遏制贪污腐败、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职务犯罪侦查的必要手段。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技术侦查措施纳入司法轨道,让技术侦查措施在司法实践中的使用有了法律保障和法律依据,这本应是立法保障司法实践迈出的一大步。但事与愿违,新法并没能为技术侦查措施在司法实践上的运用扫清障碍,反而让其沦为“鸡肋”。究其原因,是因为现行法律规定过于粗糙且与司法实践的内在逻辑相矛盾,急需改善。为此,本文提出以“相对合理主义”为前提,来探索改革和完善技术侦查措施的合理路径。 第一部分是技术侦查措施的一般理论介绍。首先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基本概念进行辨析和阐述,比较其与相关概念的异同点,紧接着展开阐述了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特征。在明晰技术侦查措施的内涵和外延以后,文章从司法伦理的角度简要论述了技术侦查措施的合法性来源,并提出技术侦查措施的发展应当以“相对合理主义”为前提,平衡技术侦查措施和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第二部分介绍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遇到的现实困境。首先简要分析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在我国现行立法中的相关规定,并指出当前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之间存在的逻辑矛盾。其次分析检察机关在运用过程中运作机制不合理,存在层层审批、条块分割、人员流动频繁等问题,最后从经济机制、监督机制、保障机制等方面论述其不完善之处。 第三部分是域外各典型国家(或地区)有关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应用中的经验和借鉴。首先从法律规制方面,比较分析两大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在技术侦查相关立法方面的异同,然后根据职权配置模式的不同,将域外不同国家和地区分为外部配置模式和内部配置模式,分别比较这两种职权配置模式的优劣。紧接着考察了三种不同的监督机制分别是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特定机关监督,最后归纳总结了各国技术侦查措施的总体发展趋势。 第四部分探讨技术侦查措施在我国的完善路径。在当前的国内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同时借鉴域外各国和地区的有益经验,提出了四大方面的改革意见,分别是:第一扩大解释技术侦查措施的立法规制。扩大立法的内涵范围,将更多的技术侦查措施纳入立法,改职务犯罪立案制度为登记制度,确立初查程序为立案前的调查程序;第二强化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赋予检察机关以直接执行权,实施“检查一体化”原则,强化检察机关的独立性;第三完善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的配套机制。建立人才库和全国统一侦查网,赋予被侦查对象知情权和异议权,建立针对侦查侵权行为的问责和赔偿机制;第四实现对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的法治化监督。从内外部多方面、多维度、立体化强化侦查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