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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在近代工业发展的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人权保护方面的文明成果,是社会保障的构成之一。通说将社会保险权限定在以劳动关系为基础,则社会保险权就是劳动者社会保险权,是一种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水平为目标的法定权利,其本质上是一种基本人权。通过对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者”身份进行界定,明确社会保险制度的主体当然的覆盖劳务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同样是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基本宪法权利,也是社会保险法赋予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应当在制度上和法律上受到平等的对待和保护。由于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所以劳务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实现较为困难,需要社会保险法律和社会保险制度的共同作用,确保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务派遣劳动者能够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或服务。当其社会保险权利被侵害时应有相应的救济,以保障各项具体的社会保险权能够充分实现。社会保险是一种涉及宪法属性、经济法属性、劳动法属性以及行政法属性的较为特殊的社会保障组成部分。劳动者直接推动着经济的繁荣和历史的前进其社会保险权的实现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基于社会公平理论,社会保险权的法律规制方面,对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的劳动者——劳务派遣劳动者,法律应当做出适当的、相对合理的倾斜性保护,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同时,在社会保险制度的设计上,也应当对劳务派遣劳动者制定专门的具体的制度保障,以期实现社会保险法中对公平正义和人权保护的价值追求和目标。本文对劳务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权问题进行了一定的讨论和研究。从社会保险权的基本概念和其价值基础的角度,对劳务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进行界定,有针对性的研究了国外对于劳务派遣中社会保险的立法规定并且得到了一些启示。通过对我国劳务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的现状进行分析,发现社会保险权利的实现过程中在制度和法律上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结合社会保险权的基础理论,对劳务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利的实现进行制度上和理论上的探索,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例如提出从劳务派遣协议的合同本质属性出发,有限制的允许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对工伤责任主体进行约定。建议规制劳务派遣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种法律法规之间需要互相衔接和协调一致。以及建议在社会保险权的司法救济方面,适时的引入公益诉讼机制等。以期能够对劳务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实现、保障和发展上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