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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直接投入到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国有资产,其以保值为基础,以增值为目的,具有增值性的特点,即通过对经营性资产的运用,创造出新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这样一个国度里,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存在具有多方面的战略意义。然而,近些年的数据表明,我国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率低下,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严重,已成为我国面临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从建国之初到现在,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经历了六个阶段的演进,最终确立了新型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在改革过程中,不少城市进行了可贵探索,形成了不同类别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其中以沪深模式最为典型。党的十六大在借鉴沪深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了国有资产监管新体制。新体制实行三年来,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国有资产运营效率显著提高,资产质量明显改善,但组织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完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有待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缺位,产权市场有待进一步改革,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逐步加以解决。 许多发达国家在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进行了许多大胆的尝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其做法可供我国参考借鉴。本文基于我国实际并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政策建议,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加快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组织体系、法律体系及监督体系;实行监管工作的公开化和专业化;发展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加强重大决策监管及对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可能的创新之处: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认真分析了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历史演变过程,具有一定的深度;对现行监管模式的进展情况进行了总结,具有一定的原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