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特别保障措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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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尚被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一些WTO成员担心入世后我国产品出口会快速增长,冲击和损害其国内市场和国内产业,因此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添加了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并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第245-250段做出了具体规定。此后,很多国家已经据此制订了相应的国内法,并在实践中对我国进口产品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所以其他WTO成员国已经开始对我国产品的大量进口频繁地使用特别保障机制(虽然除了轮胎特保案外都未真正实施),对我国出口贸易非常不利。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从特别保障措施的确立背景入手,结合保障措施分析其特点、实施要件,随后通过分析特别保障措施和WTO基本原则的关系,指出其不合理,并提出了具体的法律对策,以期对实践有所帮助。所以,本文对特别保障措施的探讨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特别保障措施的确立背景、特别保障措施和一般保障措施的区别即特别保障措施的特点;第二部分论述了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其中实体要件是指市场扰乱和重大贸易转移,程序要件则包括调查、磋商、公布与听证及通知;第三部分结合特别保障措施的基本规定,分析其与WTO的基本原则的关系,指出其违背了WTO的非歧视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及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第四部分提出了四条具体的法律对策:解释相关条款含义;完善我国特别保障措施方面法规;积极介入调查过程,重视磋商;适时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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