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审”及“事实审”分离机制研究 ——对基层法院陪审制度的检视

来源 :南京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3次 | 上传用户:libq198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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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类型使其既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力军,亦是司法工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体现司法民主,让基层群众参与司法、见证司法、监督司法的一项重要政治、法律制度。法律的颁布和施行离不开社会,如果脱离了社会,法律和司法的生命就面临着枯竭,正是由于非专业化的人民陪审员的存在避免了这一缺陷。但是陪审员毕竟不是专业审判人员,大多数案件的审理不管是在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方面均有争议,否则当事人不会救助予司法,非专业的陪审员是否能完成他的使命是一个难题,如果不能,那么赋予其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反倒会影响陪审质量,所以陪审员参与司法应当赋予其什么程度的权力才是适合的?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英美法系的陪审制仅赋予陪审员事实认定的权力,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同时赋予陪审员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的权力,司法改革前中国参照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着同样的权力,《人民陪审员法》公布后,将人民陪审员在三人合议庭和七人合议庭中的权力作了区分,但是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因其法律知识的匮乏等原因导致法律审形同虚设,如何提升人民陪审员的陪审质量,需要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产生背景、演变过程、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有更深层次的认识,才能解决当下人民陪审员制度中事实审和法律审混乱不堪的现实问题。既然社会已经不能接受形式性的陪审机制,就应该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的特殊身份和民众思维方式来在有限的范围内发挥出人民陪审员最大的能量,借鉴美国陪审制度中陪审团与法官行使不同职权的方式,让我国人民陪审员不再依赖法官的法律知识、不再屈从于法官的权威,去做力所不能及的事情,去掩耳盗铃式地充当裁判者,而应当依赖自身的知识和感受,向法庭表达自己的意见。当下审判实践中陪审员事实审和法律审混乱不堪导致陪审员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一直被人诟病的“陪而不审、审而不判”现象,而产生该现象的原因还是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难以区分、陪审职权的混乱交叉、法官指引规则不完善等,想要得到事实审和法律审分离的预期效果,首先应当加强陪审员的自我认知,改变职业法官的偏见,同时通过重新定位陪审员的陪审职权、完善法官指引规则,更重要的是重新界定陪审员陪审过程中解决的事实问题的范围才能厘清事实审和法律审之间的关系,从而将事实审和法律审进行分离,更大限度得发挥陪审员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这也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中要求的让人民陪审员从同时参与审理变为仅参与事实审的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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