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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给我国法律实践带来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在税务工作法律实践中,“互联网+”模式从税务机关内部系统开始走向税务机关——纳税人外部系统。税收征管法是我国税收程序法的集中体现,而税务文书送达制度作为税收征管法规则之一,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沟通的桥梁,理应顺应电子化的时代洪流开启变革的浪潮。本文首先从电子送达法律制度的缘起谈起,对电子送达的概念进行界定,结合时代特性探讨了电子送达的各种模式的优缺点,并对我国电子送达的制度建设进行了梳理。在对电子送达制度进行概述后,本人就税法领域实施电子送达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该制度因符合时代趋势、解决税务实践问题而必要,并且经过了小范围实践检验;因具有提高税收效率的显著功能性而合理,法理逻辑自恰,符合新时代财税法治理念;尽管可能因为经费问题、安全问题、初期纳税人接受度问题而受到怀疑,但是这些障碍都可通过制度途径或是其他技术手段来予以解决,从长远来看上述障碍都能被一一化解。对于制度如何设计,本文对探讨了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制度的构建所无法回避的根本性问题,即电子送达的启动原则与到达标准。在上述议题学界莫衷一是的情况下,本文肯定了纳税人同意的必要性,并坚定认为受送达人对电子文书进行查阅应为文书送达的原则性标准。最后本文给出了对完善电子送达法律制度的建议,从时间性和地域性两个层面论述了制度构建的立法路径,并针对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2月颁布的《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提出了四条完善建议:1.该规定应以查阅主义作为送达标准,增加文书送达回证;2.该规定应对《电子送达确认书》进行修正;3.该规定应明确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4.该规定应明确电子送达不能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