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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开发。农地征用过程涉及到相关利益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配,其实质是相关主体的利益博弈过程。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利益相关主体主要为地方政府、村集体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然而在实际的征地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博弈各方的地位和权益是明显不对等的,失地农民成为我国最弱势、最边缘化的一个群体,由此也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影响了和谐发展的主旋律。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本文通过构建一组征地各方的利益博弈模型来分析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根源并提出一些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地方政府、村集体组织与农民之间的不平等博弈的根源主要在于:一、我国征地法律制度不健全,这其中包括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公共利益”概念界定模糊且范围过宽、征地补偿费用的设定不合理、征地程序不完善等;二、征地过程中执行有偏差,主要包括执行程序不合法、执行内容不到位、执行过程中行为失范等;三、征地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对违法行为处罚不力;四、征地纠纷欠缺合理的司法救济途径。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法律制度不健全,没有法律制度作为基础和保障,失地农民很难获得平等的博弈地位。
要平衡地方政府、村集体组织与农民的博弈地位和收益,应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一、完善我国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这其中包括明晰农村土地产权、明确“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等;二、完善我国土地征用程序;三、规范征地执行过程的合法性,加强有效监督;四、增加被征地农民的司法救济渠道。这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完善立法,从根本上为农民树立博弈中的平等地位,使农民在征地过程中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使地方政府、村集体组织与农民能够在征地过程中达到均赢的博弈结果。
在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其中对农村土地制度提出了改革要求,相信不久将会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政策,很多土地征用过程中的问题也将迎刃而解。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更加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为创建和谐社会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