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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出现并非偶然,是在办理案件中探索出来的,通过在一次次的具体案件的适用中总结经验,并逐步被推广、适用,是检察实践的结晶。2012年8月,全国民行检察官期盼已久的,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愿望得以实现。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检察建议”一词终于被写进了法律。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这一在司法实践中早已存在,并且已经日趋成型,它终于带着丰富的内涵住进了中国的法典。它作为一种检察监督方式,正式与民事抗诉并驾齐驱。本文共用四个部分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进行了阐述和分析论证。第一部分,笔者对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民事诉讼法用明确的条文阐述了这一新方式的监督对象,即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生效裁判。具体而言,包括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部分裁定和损害“两益”的调解书。本文总结回顾了它从无到有、从实践探索到立法确认的艰难发展历程。通过不同时期的数据,可以直观地反映出这一良好的发展态势。作为一种检察监督方式,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已经从个案探索上升到法律确认。笔者将其与其他检察建议作一简单区分,重点从适用主体、适用程序、效率、效力四个方面分析了其与抗诉的区别,并通过真实案例论证了其无可替代的优势。相对于抗诉的方式而言,这种监督更有利于简化法律监督程序、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权威与公正。第二部分,笔者论证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笔者结合多年积累的民事检察实践经验,论述了它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是加强审判监督、强化检察监督、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这一监督方式在实践中起到了积极作用,缓解了上级检察机关的办案压力,解决了基层检察院无案可办的困境,缓和了法检两家的紧张关系,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部分,笔者通过对其在适用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剖析其深层次的症结所在。同时,也看到由于《民事诉讼法》中,与其之相关的法律条文仅仅有三条,规定非常简单,并且是与抗诉的条文混合在一起,没有明确的关于其效力的条文,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适用范围与民事抗诉混合,缺乏具体的操作流程,必经检委会决定的规定制约了它的效率等等。由于法检两家对再审检察建议的态度协调成都不一致,这也导致了各地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工作的发展不平衡。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队伍人员偏少,整体素质也有待提高。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发展要求相去甚远。但是并不能就此否定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价值。第四部分,笔者明确提出要完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最大程度发挥它的价值。笔者主要从适用程序、适用范围、法律效力、民行检察官队伍建设四大角度提出完善的建议,并具体论述了如何进行完善,建议从立法上明确可以提出建议的情形,将其设置为提出抗诉的前置程序,取消必须经检察委员会决定的规定,案件受理要统一,检察建议书格式要规范统一、说理性强,法院回复形式要统一,明确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并通过培养高素质的检察官将其付诸实施,并发展完善。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分析和论证,能够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略尽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