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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是大陆法系刑法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通常意义上的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不直接参与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具体实施,而是将具有特殊情状的他人当作实施犯罪的一种手段,通过在幕后对其行为及其它主客观条件加以支配或控制,从而达到对整个犯罪情态的操纵,以间接地实行犯罪的情形。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在行为结构上的这种相似性使得间接正犯的界定及其与教唆犯的界分显得十分棘手,本文立足于间接正犯的正犯性,在分析比较各种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界分理论的基础上,说明行为支配论的合理性并将行为支配论贯彻于具体的司法实践。总的来说,本文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间接正犯的概念及其正犯性的两种解释。通过比较中外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的各种定义,指出间接正犯的正犯性和非共犯性两个基本属性,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间接正犯的概念。而对正犯性的不同解释则产生了限制的正犯论和扩张的正犯论两种截然不同的主张,限制的正犯论在间接正犯和教唆犯的界分上过于机械和僵硬,而扩张的正犯论则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第二部分:以行为支配论界分间接正犯和教唆犯的可行性。在分析批判工具说、实行行为说、规范障碍说的基础上,提出行为支配论的基本内涵,并探讨以行为支配论界分间接正犯和教唆犯的合理性。同时,在重点剖析间接正犯行为结构的基础上,对行为支配论予以适当完善。鉴于行为支配论在间接正犯和教唆犯具体界分上的抽象性,提出行为支配的具体认定标准--中介者意思决定自由的有无及程度。第三部分:以行为支配论界分间接正犯和教唆犯的贯彻。本文分析了过失行为和故意行为的介入对间接正犯成立的影响,着重讨论存在轻罪故意行为、无特定目的故意行为、中途知情后故意行为、具体行为意义认识错误故意行为等四种故意行为介入的情况下间接正犯和教唆犯的具体界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