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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贸易组织中(WTO),知识产权问题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结合为一体,并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构成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前十名的农业跨国公司有七个以合资公司形式进入中国生物技术、农药和种子市场,中国的外资利用出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同时,随着中国内农业科研和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增强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与农业贸易有关的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备受世界各国的重视,也是当前国际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 本研究主要是从经济理论的角度来分析WTO—TRIPs协议作为一种全球性法规和制度对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农业技术贸易的影响。从今后世界农产品贸易的变化趋势来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收入的增长和科技进步,高技术农产品和高附加值加工农产品的比重会逐步提高,而这些商品的生产过程建立在应用专利和技术诀窍的基础之上。在这一背景下,未来农产品贸易回越来越多地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果处理不好,这可能成为引起贸易争端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开展这一领域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论文首先介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述WTO—TRIPs协议的主要内容、特点和基本原则,特别是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以及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方式。然后通过应用经济学理论分析框架和理论推导对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实施模式以及农业知识产权最佳保护期限等进行理论探讨,得出农业专利和新品种一般情况下的实际有效保护期为6至10年。同时,在大量检索和设计调查问卷的基础上,对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和效益进行理论分析,在对比其他国家专利和新品种保护成本的基础上,分析出我国申请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和被侵权后的司法诉讼成本过高,影响了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此外,文章还就建立类似专利合作条约(PCT)性质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以期在多国专利同时申请方面实现帕累托最优原则进行了理论探讨,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对比分析实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对我国农业技术贸易特别是国外直接投资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结果表明,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发展中国家会增加农业技术和产品的进口,发展中的大国更是如此;文章在调查问卷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体系和优先领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优先顺序依次为:新品种、专利、商业秘密、商标和原产地。按作物划分,重点领域依次为:玉米、水稻、棉花、蔬菜、油菜和其它白花授粉作物。文章最后还分析我国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对农业技术引进和“走出去”战略实施的影响,并对今后进一步就农业知识产权方面开展研究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