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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因时下见诸于各大网络报端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强制医疗”事件而备受关注,再加上司法实践中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实施暴力行为并且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依法予以强制医疗”实施不久,在这样的社会和司法背景下,越发引起人们的思考。顾名思义,凡是违背其本人意愿的医疗活动都属于强制医疗,具有强制性特点的强制医疗必然会涉及到限制有关适用对象的人身自由问题,而非经法定机关作出裁判之前公民个人人身自由不被任何人和任何理由所限制,因此,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对象和程序都必须严格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在适用对象是精神病人的前提下,由于强制医疗适用的依据不同,可以分为民事、行政和刑事三方面,本文将循着刑事领域中规定的“实行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适用强制医疗程序”这条主线,剖析解构该程序,考查程序的适用、启动、审理、救济和监督,试图探寻其中之不足,从而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适度扩大程序适用对象的范围,明确界定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性质,合理配置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权,完善救济和监督方式,统一执行规范,构建责任追究机制,以有利于该程序的良好运行,在实现社会防卫的同时,实现对精神病人的人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