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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逐年递增,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给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交通事故逐年增加,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人数一直在高位徘徊。如何有效控制交通事故,减少事故带来的危害一直是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努力的方向。然而,各种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屡禁不止,花样不断翻新,使得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不断受到挑战,司法实践中在对疑难案件的判决上出现认识的争议,这必然会给司法公正、立法本意等方面带来冲击。通过何种途径探寻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找到破解之策是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完善的一个难题。本文正是基于发现逃逸型交通肇事罪中存在的难题为出发点,试图进行一些有益的尝试。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从逃逸型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出发,着重探讨了该罪的犯罪主体,特别是共犯问题进行了探讨。该罪侵害的法益也是研究的一个重点,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公共安全”是主要法益。另外,对逃逸行为本身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需要研究的重点。第二部分以司法实践中一些典型案例为出发点,对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件的判决依据进行了分析,之后利用刑法理论对司法实践中的一些认识上的偏差进行了分析,提出一些化解难题的对策并找到其理论依据以及实践的意义。第三部分对逃逸型交通肇事罪自首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得出了逃逸的主观目的应是逃避法律义务说为宜。逃逸与自首之间存在复杂的关系,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必然要研究的问题,特别是逃逸对自首成立的影响。第四部分是基于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逃逸型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的一些交合、转化,明确逃逸型交通肇事罪与相邻犯罪之间的关系是需要研究的一个问题。可能与该罪交合、转化的罪名主要包括危险驾驶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