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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的负担是指因诉讼所耗费的一部分公共成本与私人成本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诉讼费用负担这一决定当事人所消耗的诉讼成本能否得到转嫁的问题,其构建的合理性直接影响着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以及诉讼行为的选择。合理的诉讼费用负担制度,既能促使当事人不囿于诉讼成本的羁绊充分的行使诉权,又能规范当事人正确的选择诉讼行为,进而避免司法审判不因诉讼门槛过高而被搁置,又能防止其不因诉讼的廉价而被滥用。诉讼费用负担是诉讼费用制度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无论诉讼费用的范围如何调整,诉讼费用征收的标准如何设计,诉讼费用最终都要落实到当事人之间分担。然而与其制度的重要性相背离的是,关于诉讼费用负担问题的研究并没有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引起足够的重视。纵然2006年修改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诉讼费用法定化、降低诉讼费用的征收标准,但并没有真正使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变得更为容易。原因在于,还存在着一道“隐形的门槛”在阻碍着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接近正义。经过深入实证调查研究,我国诉讼费用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当事人诉讼成本负担过重,私人成本无从转嫁给败诉方负担;第二,诉讼费用负担规则适用不统一,机械的适用败诉方负担规则导致个案不合理;第三,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缺乏有效监督,救济途径虚无。在实践中,我国诉讼费用负担制度之所以面临着上述困境,一方面归根于制度性的缺陷,即由我国诉讼费用负担的相关立法粗糙导致;另一方面受外部性因素的影响,即不同利益主体诉讼理念与价值取向的差异,相关周边制度发展畸形导致供给不足,比如律师服务收费市场混乱、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等。因此,在比较研究与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在诉讼费用负担问题所应理顺的制度框架内,有限扩张诉讼费用负担的范围、类型化设定诉讼费用负担的规则并辅之以例外、对诉讼费用负担的裁判进行内外监督;同时转变诉讼理念与价值取向,改革律师收费制度以及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才能有效应对我国诉讼费用负担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从而使权利人真正打得起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