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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中常见的侵财型案件因其发案率频发但破案数不多一直困扰着基层公安机关。近年来,此类犯罪在其自身的发展演变中形成了一些相对稳定的特点,如作案主体地域性明显、作案范围跨区域突出、作案组织形式团伙化、作案手段专业化等,同时侦查机关在打击此类犯罪时也面临着一些新的困境,传统的侦查方法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打击此类犯罪的需要。随着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的迅速发展,“大数据”迅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它为人类更好的认识了解这个世界带来了帮助。而多发性侵财犯罪涉案数据丰富,规律性特征明显,其特点与大数据的特征有许多不谋而合之处,将大数据运用于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侦查中,有着传统侦查措施无可比拟的优势,能有效提高侦查效率,节约侦查成本。在侦查实践中,数据搜索、数据挖掘、数据碰撞等分析方法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数据搜索相对来说比较容易,主要是在庞大的数据资源总量中找出自己想要的数据;数据碰撞指把不同的数据库放在一起进行碰撞对比,从而产生出自己没有发现的结果;数据挖掘是较核心的技术,以智能化手段发现数据背后深层次的规律。只有将上述方法引入侦查实践,指导侦查实务工作,才能在犯罪预警、排查、串并案件、犯罪深挖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相信未来的应用前景将更加广泛。不过,大数据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产生人们之前未曾发现过的法律问题。大数据分析应用于案件侦查难免会对人们本就享有的个人信息权造成破坏,对侦查机关来说个人信息利用与个人信息保护始终存在着对立的一面;其侦查流程是不公开的,对于人们来说侦查机关可根据需要收集数据而本人并不清楚,侦查机关实施一些侦查手段而人们不清楚为什么要对其采取这种手段,人们的知情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诉讼程序中,传统的司法证明要求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而大数据的“相关性”特征也会对司法证明的因果关系产生影响。大数据技术能不能在将来的侦查工作中走得更远,取决于其带来的现有问题能否解决,尤其是要注意确保不对已经公认的法律程序、公民权益造成影响。从权利角度,寻求大数据应用于案件侦查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价值平衡;从程序角度,确保对当事人的解释程序到位、确保当事人的基本权利、确保侦查程序的完整性,来保证程序上的不偏不倚;从证明角度,通过一些方法上的设立创新将其和传统司法证明标准进行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