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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外国投资者的国际直接投资在促进东道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屡屡侵犯东道国利益相关者的人权,而国际投资条约主要保护投资自由化及投资者利益,没有规定投资者人权义务,致使在投资者国家投资仲裁案中,仲裁庭无法就投资者侵犯人权的行为作出要求投资者承担相应责任的裁决。国际投资条约对人权的漠视招致国际社会的普遍批评,国际投资条约急需进行有利于保护人权的改革。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人权的历史发展及人权的国际法保护。人权受国际法保护,且人人享有所有人权,人权是普遍、不可分割、平等及相互依存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人权公约设定了最低限度人权标准,国际投资条约所保护的人权除了最低限度人权标准的人权,还包括国际投资条约的缔约方在其他条约或国内法中规定的高于最低限度人权标准的人权。由于现行国际投资条约实体规则普遍没有规定投资者人权义务,程序规则排除第三方人权诉求,因此,现行国际投资条约仅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对人权保护不足。实际上,国际人权法与国际投资条约都是国际法的一部分,两者是相互关联的。国际投资条约的保护目标具备双重性,以促进国家发展为首要目标,以保护投资者为次要目标。因此,国际投资条约不仅仅保护投资者利益,更重要的是要促进东道国经济发展进而保护人权,国际投资条约过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忽视人权的现状必须改变。随后,本文从国际投资条约中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个角度分析了国际投资条约对人权保护不足的表现。国际投资条约实体规则的主要条款例如投资定义条款、征收条款、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国民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保护伞条款等都体现对投资者进行充分保护而对人权构成多种威胁。投资者国家投资仲裁程序排除第三方的人权诉求,投资仲裁程序存在缺乏透明度,申诉机制不足,缺乏当地救济措施等不利于人权保护的问题。国际投资条约对人权保护不足的主要原因是国际投资条约的立法导向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主并漠视人权,因而国际投资条约中缺乏人权保护的内容,最终导致投资者国家投资仲裁案件的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对人权普遍忽视。国际投资条约仅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忽视人权的现状遭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批评,为积极回应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关注,无论是国际投资条约实体规则还是程序规则都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在国际投资条约实体规则方面,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在其BIT范本、国际投资条约以及国际贸易条约中的投资章节中增加了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权的内容,特别强调对环境和劳工权益的保护。除此以外,很多其他国家签订的国际投资条约或者国际贸易条约的投资章节中也规定相关保护人权的内容。但现行国际投资条约普遍没有直接规定投资者人权义务,因此,相关国家通常利用国际投资条约中的例外条款保障本国为保护公共利益进而保护人权而对外国投资者行使监管的权力。另外,为签订公平合理的国际投资条约,有的国家已经尝试在签订国际投资条约之前进行人权影响评估并鼓励利益相关者参与其中。在国际投资条约程序规则方面,各国签订的投资条约、贸易条约的投资章节中有关投资争端解决条款以及专门的仲裁程序规则中增加了投资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和/或第三方参与仲裁程序的内容,以利于公众及时了解相关投资争端案情,第三方就关切的人权议题向仲裁庭提交书面意见。在投资仲裁实践中,针对东道国为保护本国公共利益进而保护人权所采取的监管措施,相当多的仲裁庭作出了对东道国有利的解释。另外,在Urbaser v.Argentina案和David Aven v.Costa Rica案中,仲裁员明确投资者应遵守国际法义务,应尊重人权,但由于国际投资条约实体规则中没有规定投资者人权义务,相关仲裁庭无法就投资者侵犯人权行为作出要求投资者承担相应责任的裁决。因而,本文提出在国际投资条约中规定投资者人权义务的建议,并提出将因为投资者的不当行为侵犯人权而引起的投资者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争议提交国际仲裁的方案,并从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及跨国法律过程理论等三个方面分析上述建议和方案的可行性。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权事业方面取得巨大成就。中国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众多外国投资者来中国投资,2018年,外资对华直接投资金额为1349.7亿美元。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行,2018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1430.4亿美元,居世界第二位。因此,在中国对外缔结投资条约的过程中,中国由过去仅具备资本输入国的身份变成兼具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的身份。为更好地保护人权,中国应完善投资条约中的例外条款并在国内法或与投资者的合同中规定投资者人权义务的内容,为将来对投资者侵犯人权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提供法律依据。另外,中国应积极推进人权影响评估机制的建立,为与其他国家签订公平公正的国际投资条约以保护人权贡献中国力量和智慧。通过全文的论述,得出如下结论:其一,国际投资条约过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忽视人权的现状必须改变。其二,东道国可以利用国际投资条约中的例外条款有效保护人权。其三,各国在签订投资条约之前进行人权影响评估将成为保护人权的有效方式,应注意保证人权影响评估相关程序的透明度,保证公众的参与权,做好后续监测工作。其四,在国际投资条约中直接规定投资者人权义务具有可行性,通过国际仲裁解决投资者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人权争议有利于促使投资者履行人权义务进而保护人权。最后,中国改革开发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成为中国通过投资条约保护人权的最强有力的保障,中国应有信心和决心在签订国际投资条约和履行国际投资条约义务的过程中推动对人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