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税收基本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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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我国税收基本法的问题,我国的学术理论界在必要性,体例模式等方面都做了分析与探讨,并一致认为我国亟待建立税收基本法,并且适宜采用基本法而非税收法典的体例模式。但是学者们对于税收基本法的结构体系,涵盖内容方面分歧较大,原因在于对税收基本法所涉及到的诸如税收法律关系、税法基本原则等基础理论问题未达成一致见解,有必要对这些问题作进一步研究。并且人们更多注重于税收基本法具体内容的细节设计,较少从法学的角度分析建立我国税收基本法的问题,本文就试图从法学的角度对建立我国税收基本法的问题进行研究与思考。 全文共有四部分内容,前三部分主要探讨税收基本法的相关理论问题,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最后一部分分析关于建立我国税收基本法的相关立法问题。 第一部分站在宏观的角度对税收基本法进行界定与分析,分析法学与税法学、税法学与税法、税法与税收基本法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对税收基本法的特定内涵进行考察与分析。这样我们可以对税收基本法在法学及税法学理论中,在税法体系中有一个明确的定位:税收基本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关于税收基本问题的立法,是税法体系中的“小宪法”或母法,在税法领域有着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对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起统领、约束、指导、协调的作用。 第二部分对税收基本法的调整对象——税收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其含义、构成要素和本质。本文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在国家税收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是由三方主体间的四重法律关系所组成,其基本内容是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本质属性是平等性。鉴于此,作为以税收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收基本法,其核心内容应是对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设定;税收基本法应以征纳权利义务关系为线索来组织完整的逻辑结构,并将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直接在税收基本法中明确规定。 第三部分分析税收基本法的基本原则。税收基本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所有税收基本法法律规范的基本准则和内在精神,对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和实施具内容提要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本文主要分析基本原则的含义、作用以及具体内容。税收基本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本文认为这些基本原则不仅应作为一种立法精神,也应作为法律规范的一部分在税收基本法中明确规定。这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又便于税收基本法的制定、实施和理论研究。 第四部分对建立我国税收基本法的几个相关立法问题进行思考。主要涉及目标模式、规模选择、与其它法律的配合和协调以及立法的时机和条件。本文认为,我国税收基本法应选择权利与效率并重的模式;应当采用与日本、韩国相近的、适度的、较发达的税收基本法规模;其必设的基本内容为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税收基本法的基本原则;关于立法时机,当前是重新启动这一立法进程的有利时机,应立即实施这一税收法治建设的奠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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