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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金支付到手机支付,从亲自下厨到享受外卖,从打出租到滴滴接驾,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加速着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变。然而,网络技术在给社会生活提供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诸多隐患。如今,不仅盗窃、诈骗等传统犯罪可以通过网络低成本、更便捷地实施,就连许多新类型的网络犯罪也由此衍生,如利用网络直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网络赌博等等。在不久的将来,大多数的犯罪都可能通过网络来实施。面对手段多样、危及范围广泛、数量激增的网络犯罪,刑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众所周知,网络空间是一座以信息技术为支柱和框架搭建起来的高楼大厦,犯罪人常常利用现有成熟的信息技术进行网络犯罪活动。技术以其传播速度快、可复制的特性,极大地降低了犯罪门槛,在网络犯罪链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因此,以提供技术支持为主的网络帮助行为成为网络犯罪猖獗的重要推手。本文第一部分从网络帮助行为异化和传统共犯理论存在局限的现实情况出发,指出网络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困境。在信息社会中,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展现出与传统犯罪帮助行为截然不同的全新特性,其社会危害性逐渐超越实行行为,其独立性也日渐突破从属性。然而依照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应当以共犯论处,且必须以正犯成立为前提。这种处罚未能恰当地体现网络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独立性,也容易因正犯不到位而放纵网络犯罪的帮助者。为此,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模式应运而生。第二部分对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正当性进行探讨和解读。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是将原本按照刑法总则中共同犯罪规定处罚的帮助行为,以在刑法分则新增设罪名的方式,提升至实行行为,使其拥有独立的量刑规则,不再受制于总则的限制。这无疑是对传统共犯理论的突破,由此引发了刑法学界对其正当性的大讨论。尽管的确存在一些合理性质疑,如不利于保持构成要件定型性、可能进一步扩大刑罚圈等,但本文认为,帮助行为正犯化作为一种应对网络犯罪的新思路,在严密刑事法网、法益保护前置等方面起着积极地作用,有效地弥补了传统共犯理论的缺陷和不足,符合现实需要。第三部分针对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不断增多的现状,对其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进行必要探究。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是在限制正犯概念以及由此产生的区分制共犯体系下展开的;将帮助行为作为正犯直接处罚的依据在于以贡献之大小为标准区分正犯和共犯的实质客观说;帮助行为正犯化并不意味着从此引入共犯独立性说,而是突破共犯从属性说的例外规定。从司法解释对传统共犯理论的不断突破,到司法解释和刑事立法对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认可,其间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同时也为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提供了深厚的实践基础。第四部分对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司法适用规则加以探讨。鉴于我国刑事立法对网络帮助行为入罪不断扩张的趋势,论文从明确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边界和明确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罪名的兜底性质两个方面出发,对其适用加以限制,以确立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的一般适用规则。论文进一步明确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下两个具体罪名的司法适用规则,在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中,无论行为人提供的是专门性还是非专门性程序、工具,都不以被提供者实际实施违法犯罪为定罪前提;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被帮助对象“犯罪”扩大解释为“违法犯罪”,更能体现罪名设置初衷,同时为防止刑法处罚泛化,对帮助违法行为入罪须加以限制。上述两罪名的主观方面“明知”的含义是明确知道和可能知道,“明知”的对象同时包含确切的犯罪行为和可能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