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几年我国死刑罪名较多,而死缓犯实际服刑期较短,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刑期偏短,与死刑之间有较大的差距,刑罚结构存在着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结构失衡问题。我国学者关于刑罚结构的理论研究也在不断地深入,在刑罚谦抑性原则的指导下,遵循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改造了我国的刑罚结构,立法限缩了死刑,进行行刑社会化即社区矫正的尝试、重刑体系优化重组等等的刑罚结构的调整,使我国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落实到我国的刑罚结构中去,也符合世界各国严格限制死刑、废除死刑的刑罚改革大趋势,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刑法典的结构性矛盾。但是《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的我国刑罚结构仍需要进一步调整,才能真正达到适应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的步伐。本文以刑法谦抑性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理论探索为起点,借鉴梁根林教授的刑罚结构的观点,从三个层次看我国刑罚结构,即宏观上的刑罚结构、微观刑罚结构和中观刑罚结构,并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分析我国刑罚结构在宏观、中观及微观上所存在的不足,提出对死刑罪名进一步地削减。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刑罚结构有待调整,应增设轻刑罚刑种,把罚金刑调整为主刑等等相应的刑罚结构的改革建议,以期解决我国当前犯罪量与刑罚量交替上升的恶性循环以及刑罚运行效益不好的局面,从而维护我国刑罚的尊严。第一部分科学设置我国刑罚结构的基础理论。分析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内涵,论述了我国从基本国情出发选择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理由,同时提出遵循刑罚谦抑性原则。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刑罚结构存在的缺陷。宏观上存在重刑化趋势,新型犯罪的规定缺乏前瞻性,现行犯罪圈有扩大的嫌疑,中观上刑罚种类、刑罚执行不协调以及刑罚种类缺乏多样性,微观上围绕法定刑设置不合理,法定刑刑种组合不协调等问题展开论述。第三部分结合第二部分提出改革我国刑罚结构的建议。宏观上严格限制和缩减死刑,合理设置自由刑刑罚体系,改革重刑化措施,中观上增加轻刑罚种类,使刑罚种类多样化以及资格刑、管制刑的调整,微观上建议法定刑刑罚幅度设置应具有协调性,量刑档次应该更合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