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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一直是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最重要推动力之一,然而跨国投资的愈发频繁,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投资摩擦,投资争端的数量逐年上升,并且出现了不同的争端形式。在此背景下,作为通过调解和仲裁方式,专为解决政府与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争端提供便利而设立的机构,国际投资仲裁解决中心,即ICSID,已成为了国际投资领域中最为重要的争端仲裁机构。近年来关于ICSID的讨论大多集中在其仲裁庭管辖权扩大方面,仲裁庭管辖权的扩大,一方面给投资者带来了更全面的保护,另一方面又损害了东道国的司法主权与经济利益。因此,如何权衡其中的利弊关系以趋利避害,成为了当前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基于当前中国的投资现状、双边投资协定签订现状及“一带一路”战略发展现状等基本情况,论文对ICSID仲裁庭管辖权扩大问题进行了分析。首先,论文对《华盛顿公约》及ICSID的基本内容进行了梳理,重点研究了《华盛顿公约》中与管辖权有关的规定,并分析了《华盛顿公约》赋予投资者与缔约国的权利。其次,论文对仲裁庭扩大管辖权进行了实证研究,包括对管辖权扩大的六种具体途径以及对管辖权扩大的内在原因进行研究,其中对管辖权扩大的具体途径分析采用了案例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再次,论文对ICSID仲裁庭扩大管辖权进行了情境测评,分别从投资者角度与东道国角度进行了测评,并基于中国的投资现状从中国自身的角度进行了管辖权扩大的利弊权衡,得出了利大于弊的结论。最后,基于前述分析,从双边投资协定的角度提出了 ICSID仲裁庭扩大管辖权背景下中国的应对之策,建议转变接受ICSID管辖的方式,并建议对双边投资协定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