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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性权利是刑法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由于尚未发育成熟,对性的判断能力、识别能力有限,特别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而遭受性侵害。近些年侵害未成年人性权利的案件频繁发生,如海南校长带幼女开房案、山东泰安东平性侵案等,不仅给未成年人造成身体上的创伤,更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因此,进一步加强对保护未成年人性权利的刑事法律的研究,完善未成年人性权利的刑法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本文主要采取文献分析法、个案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等方法,对我国刑法在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方面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加强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的建议。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未成年人性权利刑法保护的概述。本部分首先对未成年人进行了概念上的界定,对未成年人、儿童、幼女三者加以区分。其次,分析了性权利的定义、历史演变和内容。最后在前两者的基础之上指出了保护未成年人性权利的重要性。第二部分是我国未成年人性权利刑法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缺陷。本部分从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出发,指出了未成年人性权利刑法保护存在的缺陷,包括性承诺年龄存在的缺陷、强奸罪存在的缺陷、嫖宿幼女罪罪名设置不当和网络色情领域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的缺失。第三部分是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关于未成年人性权利刑法保护的新趋势。本部分在参阅域外法律的基础上,对域外关于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的刑事立法方向进行了总结。包括依据被害未成年人的年龄分段加重刑事处罚,重新界定“性交”的含义,扩大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将特定身份关系引入性犯罪,以及加强网络色情犯罪中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第四部分是我国未成年人性权利刑法保护的完善。该部分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加强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的建议。包括:分层设置性承诺年龄,提高性承诺年龄的上限,加大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完善强奸罪的立法,打破性权利的性别失衡,加强对于男性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完善嫖宿幼女罪,实现对卖淫幼女的平等保护;将特定身份关系引入性犯罪,针对与未成年人存在监护、教育、抚养等特定关系的主体所实施的性侵害做出专门的规定;改变色情犯罪领域未成年人性权利的立法空白,借鉴域外经验,完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