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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理论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学界、宪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就有关环境权宪法化问题,学界几乎存在一边倒的现象,认为环境权应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规定在我国宪法中。本文试图从考察其国外环境权理论形成的原因、目的,没落的原因以及环境权在国外的规范架构模式出发,从其反面来探讨我国环境权宪法化在现时存在的一系列障碍,以寻求环境权益法律化的适宜模式:将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权和知悉环境信息权首先规定在环境保护法基本法和单行法中,进而在不久的将来将其宪法化。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环境权理论在国外的形成过程、原因以及在法律上设定环境权所期望达到的目的;同时介绍环境权理论现时在国外的没落状况并分析其中原因。 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外环境权规范架构模式及其演绎形态,并对其进行评述,认为环境权在法律上的规范架构模式只有两种,即宪法化模式和法律化模式,而其中主要是法律化模式。 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环境权宪法化存在的法理障碍:环境权理论在其概念、主体、内容和属性方面存在模糊性;环境权各内容之间以及环境权与利益衡平原则之间存在冲突;环境权与学者们所主张的宪法权利之间存在冲突。 第四部分分析了环境权宪法化在实践中面临的一系列难题:一是环境权在我国存在的立法缺位和立法冲突:二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判决处于两难境地;三是面临的科技障碍;四是面临的经济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