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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不动产制度,是中国人在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下融通资金、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创造。它能够满足用益需要和资金需要,在社会实践上,短时间内废除典权还是不可能的。我国现行《物权法》没有对典权予以规定,而部门规章却做出了相关规定,这必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不匹配的境地。但这同时也说明典权制度还有其存在的价值。民法的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完整的民法体系的建立,不仅需要移植国外先进的民事法律,更需要继受本国优秀的固有民法资源,并充分借鉴和吸收民事法律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提供的经验和教训。我国传统典权制度从《大清民律草案》中的不适当规定,到《中华民国民律草案》中的重新定位与改造,再到《中华民国民法》中传统典权制度对西方物权理论的系统吸收。这一过程不仅是传统典权转型为近代典权的过程,也是中国的固有法制资源与西方的民法理念结合的过程。本文拟通过对我国传统典权制度的历史变迁进行梳理,重点阐述典权制度在近代的转型的原因与过程,并分析这一转型过程的特点,通过总结传统典权制度转型的经验,提出对我国典权制度的存废问题的一些思考,从而为完善我国民法体系提供一些有益的历史资源。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选题的研究意义、研究状况和研究方法等。第二部分概述我国古代社会中的典权制度。介绍了典权的概念和性质,并把典权制度与其他几个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接着分析其存在基础,梳理传统典权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阐述传统典权制度的内容。第三部分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分析了传统典权制度近代转型的原因,接着重点阐述我国传统典权制度的近代转型的过程,主要是对典权制度在立法上的转型进行阐述。第四部分分析我国传统典权制度在近代转型的几个特征。第五部分总结了典权制度在近代转型的立法经验,最后,对我国典权制度的存废问题进行了思考,为典权制度在现代立法的取舍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