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金融市场的出现和繁荣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结果。现今,经济主体的投资行为并不仅限于实物市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青睐不仅为其注入了不可估量的活力,同时他们自身也成为证券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主角。然而,证券市场的繁荣发展投资者带来的不仅仅是化腐朽为神奇的欢呼,甚至在停滞低迷的黑暗时期在这个群体的心里留下挥之不去的阴霾。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又给这些投资者带来了投资风险,在各国证券市场交易实践中,投资者面临的投资风险和承受的经济损失往往都超过了合理的必要的限度。各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虚假陈述、不公允交易,以及经理层和控股股东大肆侵犯投资者的事例不乏可见,即使是在证券市场高度发达的美国,也难以避免安然事件的悲剧发生。这既是一个重要群体,更是一个弱势群体。能否较好的保护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为他们营造一个良性、健康的市场环境不仅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还会对整个证券市场产生有利或者不利的影响。投资者是重要的,因此需要予以关注。在信息就是财富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再加上中小投资者受其专业知识、认知能力之局限,在形式平等的外衣下却存在着实际弱势的危机。投资者是弱势的,需要特别保护。对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进行保护是各国证券监管立法中不可回避的主题,从宏观上来看,证券投资者的保护共有市场路径、政府路径、法律三种,它们各自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也有不可避免之缺陷。市场机制能够自发的、灵活的配置资源,可以对现存问题快速做出反应,但同时无法解决内生的失灵问题;政府监管运用行政权力对证券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从而弥补市场失灵之缺憾,但又无法克服监管失灵的局限;法治作为证券市场的制度保障,是市场失灵、监管失效之“良药”,但又并非包治百病的“仙丹”,法治并不是万能的。因此,这三者相互制衡,不可替代,只有将各自的优势发挥到机制,同时最大程度的弥补其种种缺陷,才可以向证券市场投资者提供最大化保护。但纵观世界证券市场的既有现状和发展态势,政府监管仍处于比较强势的地位,就我国证券市场而言,行政过度监管正是投资者保护不力的重要原因。事实上,最优化的投资者保护路径应当是市场机制、政府监管、法律制度三位一体的,每一条路径都有自己独特的功能,不能被替代,也不能替代其他路径的作用,三者之间相互弥补、制衡,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政府路径不宜过度侵占市场机制、法律保护之领域。笔者建议,我国未来设计证券投资者保护体系应该坚持建立和发展市场机制、政府监管、法律制度三条路径协同型投资者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