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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认定是司法裁判中的基础问题。事实认定具有正当性是裁判具有正当性的前提。在重新树立司法权威的过程中,引导人们正确评价法官认定的事实,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在历史上,人们对裁判者的事实认定的评价经历了一个从权威崇拜向理性崇拜的转变。在神示证据时期,人们依靠所谓的“神迹”以及那些“能与神沟通的人”--巫师对“神迹”的“解读”来探知案件事实、解决纠纷,此时人们以对神权威的崇拜来评价事实认定。在法定证据时期,立法者为了限制法官的肆意,对证据的证明力做了具体的规定,法官对于证据以及事实的证明度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能教条地适用法律规定。此时人们以对人(法律)权威的崇拜来评价事实认定。资产阶级革命后,自由心证的证明制度取代法定证据制度,人们开始重视法官认定事实过程中的内心活动和确信,并以此作为评判法官认定事实是否正当的标准。
我国证据学领域长期以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重视事实认定的客观基础,认为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司法人员对事实的认识必须以客观发生的事实为基础,并以客观事实作为评判司法人员认识是否正确的标准,在此基础上爆发了客观真实论和法律真实论的证明标准大讨论。但是,客观事实仅仅存在于“历史的彼岸”,它只在本体论上才具有意义。司法认识作为一种对过去事实的认知行为是无法以客观事实作为衡量对错的标准的。以客观事实作为衡量司法认识是否正当的标准是一种工具主义的评价方式,对树立司法权威和促进法官遵守正当程序是有害的。无论我们是否承认,现代的司法认识都避免不了法官的自由心证,在此情况下,只有法官主观形成的裁判事实才具有讨论意义,我们必须重视法官形成裁判事实的过程,将程序的正当性取代认识结果的“正确性”作为评判法官认定事实是否正当的标准。在证据法领域,以合理的证明要求、现代证据法原则、科学的证据规则为框架构筑起规制法官事实认定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