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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以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适用成为了学术界和司法界关注的焦点。对于在职务犯罪案件查办中适用该强制措施,有观点认为该强制措施容易导致变相羁押,刑讯逼供,被监视居住人的基本人权将会受到侵犯,也有观点认为该强制措施有助于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效的解决了过去侦查取证时间不足,侦查手段受限等问题。笔者认为,在目前的中国司法环境下,保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只是如何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体现出应有的价值值得我们去探索。该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对于司法实务缺乏有力的规范指引,从而导致各地检察机关在适用该强制措施时较混乱。有的自行出台了相关细则,有的在执行上出现了变通规定,甚至对该条款法律精神出现曲解现象,导致适用中出现很大的操作空间。其中,该强制措施的监督制度,因为受到政治经济、法治建设和司法人员自身素质等因素制约,往往成为该强制措施在实施中最容易被忽略的部分,存在监督法制建设欠缺、监督意识不强和监督职权行使形式化等问题。完善该强制措施的监督制度将有利于加强制约和规范,化解其背后可能存在的基本人权保障危机。本文将以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适用该强制措施作为切入点,仅以该强制措施的执行活动的监督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全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首先对职务犯罪案件中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做一个概述,并同其他强制措施对比,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特性和本质属性做一个比较分析。第二部分是职务犯罪案件中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中的执行活动中的监督制度做一个分析,分析目前执行监督制度中的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内容和监督手段等方面在司法实务中的现状。第三部分是从该强制措施的执行监督主体、客体和外部环境三方面来查找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适用该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本文在查找该制度适用中的问题时,摈弃了对该制度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的列举,而从监督制度本身的构成来从上至下审视其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也是从监督制度的法制、体制和机制三方面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够更完整更全面的反映该强制措施在监督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深层次的制度障碍。第五部分是对职务犯罪案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监督制度提出了在执行监督主体、执行监督客体和执行监督外部环境建设上的措施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