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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是市场经济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企业活动,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并合同,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随着经济改革、国企战略改制等进一步的深入,我国的公司合并步伐亦进一步加快。公司合并既有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又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对我国经济发展同样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公司合并中,不仅涉及原有公司股东权益保护、公司员工利益,而且对公司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人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合并属于公司经营中的重大变动事项,会发生公司消灭和股东身份变化的法律效力。在吸收合并中,被合并公司的全部资产并入合并公司,被合并公司债权人赖以保障其利益的全部资产发生了转移,可能影响被合并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新设合并中,合并各方公司的全部资产并入新设公司,合并各方公司债权人赖以保证其利益的全部资产都发生了转移,这就使得合并各方债权人的利益都可能受到影响。
在公司合并过程中,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也必须坚持一定原则,即公平与效益平衡原则、保护适度原则以及事前与事后配合原则。债权人在公司合并中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悉权、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等,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人的上述权利均得到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2005年修订的我国公司法试图达到对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目的。但事与愿违,由于保护机制的消极僵化,远未达到公司法保护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的预期目标,因此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包括:违反债权人保护程序规定的法律责任过轻: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规定过于笼统,面对实践中形形色色的公司合并债权人保护问题显得苍白无力;公司法对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保护程序的规定又过于严格,没有较好的贯彻适度保护债权人原则;没有关于公司合并的限制性规定和公司合并无效的规定;债权人保护的不平等,过分强调对大债权人--银行的保护;等等。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认为,我国应以适度保护为原则,因合并方式不同而对债权人保护范围不同为导向,运用多角度、多措施的保护程序,构建出债权人的保护体系。第一,将公司法中的有关公司合并的郜分提取出来,制定一部专门的公司合并法。第二,增加对公司合并的限制。第三,对公司合并无效的情形及后果做出详细规定,并对违反合并程序的公司责任做了相应的规定。第四,完善债权人保护程序机制以及明确债权人权利。第五,合理确定债权人异议权的条件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