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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自动驾驶汽车较传统的汽车而言有着改善交通秩序、缓解拥堵,减少驾驶员因疲劳、醉酒、注意力不集中等人为错误造成的交通事故的优势,但在自动驾驶技术尚不成熟、自动驾驶汽车产业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的当前,自动驾驶技术的缺陷与故障、算法黑箱的存在和自动驾驶汽车的网络安全隐患导致了新的交通事故的风险产生,人机共驾及自动驾驶汽车与传统汽车的并存也对现代交通秩序造成了威胁。同时,自动驾驶汽车还面临着上路的合法性质疑以及针对性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体系和国家标准的空白的困境。因此,出于保障公众的安全利益、促进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及防范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治理风险的需要,有必要就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交通风险进行风险行政监管;并且,由于传统的行政监管和自我监管的不足,建议通过兼采众长的政企协同的监管模式来监管具有非传统性的自动驾驶汽车、防范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道路交通风险。具体而言,一方面,要通过明确监管原则,通过行政立法等方式,逐步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与自动驾驶汽车不相适应的内容、推动自动驾驶汽车国家标准体系的建立、构建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强制保险制度,来确保整个自动驾驶汽车的行政监管有法可依、有标准可循,以及采取多样化的监管方式来发挥政府在防范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交通风险中的核心作用;另一方面,要通过自动驾驶汽车企业切实履行遵从行政监管的义务、加强为法律的实施而展开的自我监管、积极主动的自我监管等方式来发挥自动驾驶汽车企业在防范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交通风险中的重要作用。此外,为了确保防范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交通风险的政企协同的行政监管的有效运作,实现权责的统一,应当在明确自动驾驶汽车政企协同监管中的监管主体——政府和企业各自的责任的基础之上,通过建构监管效果评估体系来监督监管权力的行使。